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餐费,还有出差补贴等等,在企业费用中如何列支,一直是个大问题,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计税问题,稍有不慎,会引起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下面我们就学习一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出差人员的差旅补贴如何报销?
出差补贴,不同于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是业务人员出差途中真实发生的费用,是必须取得合法票据,报销时公司需进行审核处理的。而出差补贴是对出差人员辛苦付出的一种补贴,这种辛苦的付出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业务人员为了提高出差的舒适度,突破公司差旅费用规定的额度,提高交通、住宿档次的有形的东西。而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出差工作,进行的一定标准的补助。
比如甲公司规定:业务人员出差至指定地区,每天交通费用报销的标准是150元,住宿费是250元,上述两类费用凭票报销,超出自付,低于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同时,业务人员出差额外补贴出差补助50元。
根据此规定,A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140,住宿费250,那么其可取得报销费用为140+250+50=440元;B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80,住宿费280,那么其可取得报销费用为80+280+50=410元;C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160,住宿260,那么其可取得的报销费用就是150+250+50=400元。
由上可见,50元的差旅补贴,无论是否得发票,企业都将给予现金报销,而车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取得发票,并依据企业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审核报销。
二、发放误餐补助有什么涉税风险?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
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误餐补助属于不征税的项目。但是有些公司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这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出差补贴,包含误餐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项目,但超出此规定范围,以及超出企业制度约束的金额,应计入企业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出差途中的餐费该怎样做会计处理?
出差途中的餐费,到底应列支差旅费用,还是应列支招待费?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列入差旅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列入招待费,只能按照票面价值的60%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税前扣除总额还要受到业务招待费总体税前扣除标准限制。
个人认为,区分出差途中的餐费属于什么费用,主要看是谁消费的。如果是出差人员自己按规定消费的,就是差旅费。出差人员消费的餐费超出企业差旅费标准的,如果报销,就应把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超出的,就计入差旅费。如果是出差人员宴请客户时消费的,就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差旅费用的涉税处理
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企业业务人员差旅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在标准范围内的金额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在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亦允许税前扣除。
差旅补贴,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一般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差旅补贴标准,各企业万万不可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手段任意放大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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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东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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