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不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建标〔2001〕266号)规定,住宅装饰装修,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装饰装修工程里不包括家电和家具。
可见,家电和家具的销售价款既不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其购买的价款也不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因此贵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购买的这些家电、家具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以上答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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