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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躺着也中枪:一个个税分期缴纳案例分析

【闲言税语】躺着也中枪:一个个税分期缴纳案例分析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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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闲言税语】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能否分期缴纳个税? 【本文提示】留存收益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留存收益转增股

【闲言税语】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能否分期缴纳个税?


【本文提示】

留存收益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适用什么项目征税?

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税?


近日,某企业咨询笔者:企业股改时,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税。


笔者明确地答复该企业,不能适用该政策,理由很简单:一是留存收益根本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41号文及会计准则都对非货币性资产有明确解释;二是征税品目不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则应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尽管该企业认为笔者说得很有道理,但是仍然找出了一个在国内做上市业务知名度极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三板挂牌的CJ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与笔者讨论。该法律意见这样表述: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 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自然人股东江XX、李XX已经就本次转增股本发生的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取得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XX市地方税务局XX税务分局同意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时间分别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2017 年 8 月 15 日、2018 年 8 月15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2020 年 8 月 15 日的分期缴税计划,其中 2016 年 8月 15 日、2017 年 8 月 15 日的应缴税金额为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整体变更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自然人股东已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申请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不会对申请人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笔者认真查阅了CJ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其法律意见书、挂牌公告等,发现这又是一个被错误地引用的案例,真可谓躺着也中枪。CJ确实是适用了分期缴纳个税政策,但却不是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政策依据(财税【2015】41号文),而是另外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116号文还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做出解释:“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笔者查阅了CJ公司挂牌公告书所披露资料,CJ公司的确是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其他相关资料。而这份备案表恰恰就与CJ公司法律意见书所披露是一致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这份备案表的名称明显与CJ公司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不同!


终于明白了躺着也“中枪”的原因:法律意见书引用的税收政策错误!

    

来源/同信财税

作者/闲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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