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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为了帮助本土纳税人排忧解难,同信定期搜集在东莞的企业或个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遇到的问题,整理推出定制栏目

【疑难解答】
hello,小伙伴们好呀,又见面了
虽然国庆将至
但是大家的求知欲望可是一点不减呀
这一期收集了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多久?
银行利息单能否代替发票在企税税前扣除?
等等的问题大家是不是百思不得其解呢
那么今天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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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2
问:银行利息单能否代替发票在企税税前扣除?

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后,银行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利息单代替发票入账,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3
问: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可以开具合同约定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如果分包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它开具的发票自然是3%的普通发票;如果分包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想要开具3%的发票,要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温馨提示: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好啦,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啦
这些问题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也为大家耐心做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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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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