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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政策有优惠!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每周税报】政策有优惠!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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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更大的利好释放。关注我啦一最大的利好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更大的利好释放。


关注我啦




最大的利好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而“除部分先进制造业以外”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新政策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多退还了40%。





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量留抵提前了退税时间,原本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税时间最快是2019年10月纳税申报期,现在“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提前到2019年7月纳税申报期。





对原本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第2次退税,最快要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现在“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只要有增量留抵税额,也不再有“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只要和“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相比”有增量,每月都可以申请退还。






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行业分类进行界定,先按“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来确定行业,再按行业来确定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
这不同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进行界定。“加计抵减政策”可是不管行业分类的。






销售额比重,也不像“加计抵减”政策那么复杂,不再分“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还是“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因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可能无法办理期末留抵退税。即使以“非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名义申请,也需要连续六个月。





强调退税效率。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本文部门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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