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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泛海东风的股东是泛海建设(持股 75%)与中国泛海(持股 25%),泛海东风有一项目需要融资,由泛海东风与泛海建设(上市公司)、北京国投三方签订协议,由泛海建设、北京国投共同对进行泛海东风增资。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泛海建设持股 47.67%,中国泛海持股 5.81%,北京国投持股 46.51%,北京国投不参与泛海东风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 不拥有董事会席位。
北京国投与泛海建设协定,泛海建设享有优先购买北京国投所持有的泛海东风股权的权利。2012 年 5 月-2013 年 5 月,泛海建设分三次向北京国投支付“行权费+股权收购款”, 其中行权费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介于 11.50%——15.90%之间,每次股权收购款均为 66,620 万元(199,860 万元÷3)。
受让完成后,泛海东风股权结构变更为:泛海建设持有泛海东风 94.19%股权;中国泛海持有泛海东风 5.81%股权。
二、讨论问题
1、该项业务的经济实质是股权还是债权?该项业务应当按照股权还是债权进行税务处理?
2、该项业务中,北京国投、泛海建设、泛海东三方涉及哪些税?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概况
A 公司(上市公司,甲方)拟从 B、C、D(非上市公司,乙方)三家公司手中收购 E 公司(非上市公司)100%的股权。B、C、D 三家公司持有 E 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为:60%、20%、20%,A、B、D 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股权收购方案为:
1、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乙方持有 E 公司 100%的股权。
2、拟收购股权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 300,000 万元,双方协商的交易价格为 300,000万元。
3、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20,000 万股,股份价格 15 元/股(20 个交易的平均价格),公允价值总额 300,000 万元。
二、对赌条款
1、乙方保证在股权收购完成后的三年内,E 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达到 15000 万元、22000 万元和 28000 万元。
2、如果 E 公司的业绩达不到预计标准,由乙方以持有甲方股份向甲方补偿。补偿股份按年计算,期满后一次交割。
3、乙方向甲方的补偿股份,如果甲方股东大会通过,补偿给甲方注销。否则,补偿给除乙方外的甲方其他股东。
4、甲方给乙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
三、合同执行情况
B 公司、D 公司在 S 省,A 公司、C 公司在 G 省。重组当年,B 公司向 S 省税务机关申请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但截止重组后的第三年,尚未收到 S 省税务机关对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确认文件,S 省税务机关也未给 G 省税务机关抄送确认文件。
G 省税务机关在重组后的第三年对乙方中的 C 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 C 公司对重组业务已经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处理,重组当年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税企争议
G 省税务机关认为,该项重组业务未收到重组主导方 S 省税务机关对重组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确认文件,该项业务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 C 公司补交重组环节的企业所得税。
C 公司认为,该项重组业务的主导方为 B 公司,未收到 S 省税务机关关于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确认文件,责任在 S 省税务机关,与 C 公司无关。同时 C 公司认为, 该项业务含有对赌条款,该项合同为附件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三年的对赌期内,C 公司不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五、讨论问题
1、该项业务中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成立?C 公司是否应当缴纳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
2、该项业务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C 公司在重组当年是否应当缴纳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
3、如果三年对赌期限界满,乙方给甲方支付了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甲、乙双方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如果三年对赌期限界满,乙方给甲方的股东支付了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甲方、乙方、甲方的股东应当双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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