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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一目了然!总局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每周税报】一目了然!总局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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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周 税 报


一|总局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二|疫情防控税收征管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对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事项进行明确,包括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等问题。


三|最新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根据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更新及明确,其中包括境外所得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抵免限额计算、申报期限及有关征管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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