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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增值税至年底

【每周税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增值税至年底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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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



近日,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决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二| 5月征收期延至5月22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行重新明确: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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