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权威发布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昨天税务总局颁布了三项新政策,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供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针对使用。
企业所得税
(一)防疫重点保障物资有关的企业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经营困难的企业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捐赠的企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收到疫情防控有关的补助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的个人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增值税
(一)防疫重点保障物资有关的企业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疫情防控的服务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捐赠的单位和个体户
1、单位和个体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困难行业企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有具体的规定名单和范围可在下方文件原文中查看。
疫情防控
我们一起行动
文件依据

东莞同信集团旗下企业:
东莞市同信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东莞市同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瑞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瑞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瑞盈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同信幕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