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东莞市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第一批)
(一)申报时间
1.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专利、符合受理范围但系统显示不存在的专利,时间如下:
建档和查验材料: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18 日
系统填报: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3 月 31 日 17:30
2.专利权(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专利,时间如下:
查验材料: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31 日
系统填报: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31 日 17:30
3.其他专利:
系统填报时间: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31 日 17:30
(二)申报条件
1.受理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境外发明专利。
(3)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已经享受过东莞市资 助的 PCT 申请不再资助。
2.资助对象
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进入国阶段(国外)的 PCT 国家专利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截至申请本项目资助,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 险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个人;
(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三)资助补助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获美 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
二、广东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惠企”专项行动
(一)申报时间
申请兑付截止时间:2020年3月23日下午17:00
(二)支持对象
1.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并取得 2018年度或 2019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创业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省内已入驻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计算周期截至2019年9月1日)。
(2)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并在广东注册的企业。
3.省创新券服务机构。2019 年度省创新券服务机构以省科技厅 2019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广东省 2019 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名单》为准。
(三)支持范围
1.购买研究开发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
2.购买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
3.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省内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
(四)资助标准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 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粤东、 粤西、粤北地区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 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创业者。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 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 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省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的服务机构在接受省创新券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其年度累计服务金额 5%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2020年口罩设备售后奖补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2020年5月20日
(二)资助对象
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口罩设备,包括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和全自动折叠口罩机等口罩设备。
(三)申报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报产品需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31日(要求产品发票开具时间、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在此期间),且已收到50%以上设备款。
3.全自动平面口罩机需每套售价(含税)10万元以上,全自动折叠口罩机需每套售价(含税)16万元以上,其他口罩设备每套售价(含税)5万元以上,不包括出口设备。
(四)资助补助
1.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自动平面口罩机每套最高资助5万元,全自动折叠口罩机每套最高资助8万元,具体资助数额根据预算和申报情况调整。
2.其他口罩设备按收款金额的5% 给予资助。
3.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2020年东莞市科技计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防治产品及其设备开发类别)专项申报
(一)申报时间
1.申报书电子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2月21日24∶00时。
2.申报书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2月25日17∶00时。
3.系统填报时间以市科技局后续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指标要求
(1)形成独立研制和调试口罩机的能力。东莞市大中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在3月底前独立研制不少于一台口罩机,包括绘制口罩机图纸、获取口罩机零部件、组建具备生产调试能力的技师队伍。
(2) 培养一批熟悉口罩机操控和调试的技术工人。东莞市大中专院校开设专门课程或课时,培养不少于100名熟悉口罩机操控和调试、能够满足口罩生产企业用工需求的技术工人。
(3)开展新型高性能口罩机的研制。研制的口罩机生产效率高于120片/分钟,良品率达到98%以上,并在口罩生产企业中推广应用。
2.项目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3.项目申报对象
(1) 主申报单位须为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申报单位中须有东莞市大中专院校和口罩机生产企业协作。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莞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
(3)项目合作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4)本专项项目不计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5)每家单位只能申报1项。
4.项目经费配套
项目不要求申报单位新增自筹经费投入,但申报单位须承诺开放第一台设备,用于满足日后政府及其指定机构口罩机研发或口罩生产、教学需求。
(三)资助补助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其中立项后给予每家承担单位最高15万元资助资金;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15万元资助资金,其中口罩机性能和销售情况综合评价最优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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