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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项目 (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东莞专项、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标准化战略专项)

本期热点项目 (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东莞专项、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标准化战略专项)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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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31-9.4)


2020年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东莞专项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9月25日17:30前
二、申报条件
1.由在本市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牵头,联合中科院所属单位申报。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必须在东莞市。
2.牵头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上一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
3.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4.申报单位具备与专题内容相关的研发实力和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才等保障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项目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申报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立项或资助,未出现重复申报情况。
6.申报单位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参与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7.项目申报书内容、投入预算、指标必须明确客观,实事求是,严禁各种夸大和虚假行为。填报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项目如获得立项,要确保申报书和任务书的内容、指标的一致性。
8.获得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预算投入、验收指标等指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2020~2021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10月23日17:00
二、申报条件

1. 本专题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 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 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 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3. 粤港两地牵头申报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立项后两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粤港两地牵头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4. 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及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及科技署官网查询。

5. 粤港双方牵头申报或参与单位中必须至少有 1 家为企业

6. 牵头或参与本专题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7.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8. 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9.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应为广东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10.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11. 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标准

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021年度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9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标准类。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同一单位申报的系列标准或多项相近标准,视情况合并为一类标准并按一项标准予以资助。

(二)试点示范类项目。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按期考核验收通过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三)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实施推广。

(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重大标准化活动类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或备案的,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标准化论坛、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项目。

(六)标准化重点人才引进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对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的。

(七)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立项项目。对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可给予项目立项。

(八)地方标准技术支撑立项项目。对能协助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经专家评审,可给予项目立项。

(九)标准化公共服务立项项目。对能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科普、标准文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标准化,实施标准化战略专资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以及省级地方标准文本印刷发行等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的,经专家评审,可给予项目立项。  

(十)其它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大项目。

三、申请主体

申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项目的主体应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申报试点示范类项目的主体应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除粤港澳大湾区和试点示范类标准化项目外,申报其它项目的主体应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不含广州深圳市下辖单位)。

国际标准的参与制定单位均可申报;国家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和第一协助制定单位的申报;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的申报;团体标准只受理发布标准的社会团体的申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只受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申报。其他项目,只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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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热点项目 (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专利金融资助项目、研发人才单位入库、标准化战略专项)

2.本期热点项目 (高企认定延长、进口贴息项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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