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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企业2019汇缴适用政策明确

【每周税报】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企业2019汇缴适用政策明确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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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所得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对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延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利民政策!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所得税
两部门发文了!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延至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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