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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每周税报】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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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2日起: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相关后续管理进行详细明确。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等问题进行详细明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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