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答
2018年3月,我国启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拟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境外普通股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2019年4月,为支持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明确了存托凭证相关税收政策。
随着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创新企业原始股东以持有的存量股份为基础证券,也可在境内转换发行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试点内容变化,为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编写了政策解答。
01
什么是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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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个人转让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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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个人转让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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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个人持有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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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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