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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都有哪些财税新政?汇总来啦,点击查看!

10月都有哪些财税新政?汇总来啦,点击查看! 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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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财税新政有哪些?

新能源汽车、风电、养老保险、黄金等,

关系你我钱袋子。

核心要点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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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0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04、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025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就(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调整更新有关事项,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滑动阅读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复制链接进入官网下载)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3561/content.html



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







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2008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通知》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滑动阅读政策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复制链接进入官网下载)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3708/content.html


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025年9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明确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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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现就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纯电动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

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2024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三)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

三、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

四、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拟列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的车型,应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申报。被撤销的车型,可重新申请列入《减免税目录》。

五、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3525/content.html


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







2025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

2、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775元。






滑动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5〕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775元。

二、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493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qtwj/shbz/content/post_4789618.html


黄金有关税收政策







2025年10月2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1、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向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2、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客户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滑动阅读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4740/content.html


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发票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客户标准黄金”字样。






滑动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详见附件)。

六、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七、交易所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会员单位名单、客户名单以及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会员单位和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九、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复制链接进入官网下载)

“黄金”商品编码.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4743/content.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文仅限于读者交流学习,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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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同信瑞丰财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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