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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海关总署公布进口化妆品消费税调整执行细则

【资讯】海关总署公布进口化妆品消费税调整执行细则 中潭国际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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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庆节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取消对普通


国庆节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

近日,海关总署紧随其后,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公布化妆品新政进口环节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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