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公告〔2018〕196 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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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报关;2、加工贸易企业顾问咨询服务;3、无纸化手册备案;4、无纸化手册核销;5、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内销;6、普通货物进出口代理;7、商务部生产能力申报;8、国际物流;9、出口加工区,转厂;10、集中申报;11、保税仓库备案申报;12、内销资质申请;13、企业注册、转型、首本手册备案;14、企业注销;15、商检;16、原产地证;17、海关数据异常、疑难问题;18、旧机电设备、木材、大理石进出口代理;19、仓储等;20、海关金关二期;21、企业AEO认证咨询服务 ;22、中小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3;金关通三方核算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