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天猫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天猫正常运营秩序,根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营销平台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则和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天猫潮流尖货的所有商家。
· 第三条 ·
【效力级别】本标准是《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营销平台基础规则》的下位规则。《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营销平台基础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 第四条 ·
【定义】潮流尖货包含“超级尖货”以及“话题尖货”。
3)非常深度的跨界合作款、明星设计款、艺术家合作款等。
2)在某个圈子、某个行业领域里被期待与讨论的货品;
3)有明星元素、跨界联合、艺术家联名等一定合作深度的货品。


· 第五条 ·
【商家条件】商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同时天猫也有权基于选择更为优质商品/商家等原因,面向满足特定要求的商家定向招商:
2、为保证手机天猫APP潮流尖货栏目的潮流调性,商品报名类目应属于男女装、运动户外、手表眼镜、箱包、手机数码、家电、配饰、男女鞋行业商家;
3、商家仅限偏重潮流属性品牌的旗舰店及拥有尖货的天猫专营店;
1)新品权益:可根据需求要求品牌方提供一定的新品权益,如会员提前购买、无门槛优惠券、礼品周边等;
6、商家需提供内容方面的合作,潮流尖货与种草猫的内容全面打通并深度合作,为尖货预热种草,合作形式分为两种,以下形式二选一:商家提供该尖货商品至少两份,由种草猫提供MCN撰写内容或商家选择不提供稀缺货品,但付费采买种草猫内容一篇;
7、非天猫旗舰店需要提供有效的自有品牌(商标)证明、品牌(商标)授权证明或完整的进货链路证明,且商家所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并确保合作期内持续有效;
8、商家应合法、合规经营并确保所商品及其来源、售卖(含价格)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商品无任何质量、权利瑕疵,并保留所有相关有效凭证。
· 第六条 ·
1、商品符合潮流尖货的定义(超级尖货或者话题尖货);
2、商品须符合《营销平台基础规则》要求(最低标价相关条款除外);

· 第七条 ·
天猫针对报名潮流尖货的商家及商品会进行统一审核,其中:
(二)已审核通过的商家,需要根据已确认的排期时间,提前一周提交商品素材。
除以上的各项审核标准外,天猫也将根据具体的经营和业务需要,新增或调整相应审核标准并以届时报名活动的具体信息为准。

· 第九条 ·
【排期方式】遵照尖货定义,根据尖货等级、媒体投放量级等进行排期,但天猫保留特殊情形下对活动排期时间进行调整的权利。
· 第十条 ·
【排期次数要求】每月单店铺排期次数不会超过5次,且超过3次排期的店铺会在次月进行数据的复盘,如数据无法达到本月评价水平(点击uv),则次月排期则最多只能出现一次。

· 第十一条 ·
天猫仅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商家参与天猫的商品相关信息由商家提供并发布;
商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其发布信息中属于广告的部分显著标明“广告”,使该部分信息具有可识别性,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依据《天猫基础招商标准》中相关规定,该标准如有变动或更新的,应以其变动/更新内容为准。

· 第十二条 ·
若商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况,将不得进行发布,同时天猫有权取消活动:
(二)所属店铺违反《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导致无法正常参加活动;
(三)发布前不符合当前活动的商家和商品报名准入条件;
(四)其他天猫根据法律法规或具体情形判定需要取消活动的情况。
· 第十三条 ·
卖家可以在商品审核通过后,在商家中心后台发布,发布截止至商品展示时间,且发布至展示开始前的时间内,商品可以以日销价进行销售;天猫在商品展示时间开始时进行系统发布。

· 第十四条 ·
根据潮流尖货与种草猫内容合作的要求,如涉及种草猫达人内容采买,则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费用的收取
· 第十五条 ·
具体依据《天猫收费实施细则》,该细则如有变动或更新的,应以其变动/更新内容为准。

· 第十六条 ·
【违规处理】《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等相关规则执行。《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中的“活动后降价”,“品控DSR不达标”条款对天猫潮流尖货不生效。

· 第十七条 ·
【生效时间】本标准最新修订及发布时间2019年5月5日,本标准最新修订生效时间2019年5月12日。
· 第十八条 ·
【新旧衔接】天猫潮流尖货所有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 第十九条 ·
天猫亦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类营销活动,营销活动的具体活动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