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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激励纠纷案例|京东公司授予员工美股限制性股票

涉外股权激励纠纷案例|京东公司授予员工美股限制性股票 索尔古德曼SAUL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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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篇文章,笔者将以京东为例,通过分析最新公开的京东公司授予中国内地员工美股限制性股票纠纷案例,探究实务中,国内法院对涉外股权激励纠纷的态度。

近年来,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入股权激励,期望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一方面能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据统计,2022年全年A股股权激励计划总公告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告)762个,其中,员工持股计划从2021年的231个增长到289个,年增长率25.11%。2023年上半年,A股市场共有314家上市公司共计公告317个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工具选择上仍以限制性股票为主,占比超过70%。

2006-2023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数量图1

依据某跨境券商机构最新发布的《2022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2,截至2021年底,赴港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有80%的企业已公告长期激励计划,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有89%已公告长期激励计划。相比于A股上市企业最青睐将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赴港、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则更多使用组合工具,其中以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组合居多。
然而,股权激励这一企业管理手段的快速应用,在某些情况下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额外的纠纷,特别是目前大量存在的境内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激励手段授予员工,进而引发涉外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纠纷、相关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境内公司是否需要就该股票的发放和折价承担责任、产生纠纷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还是境外法律等问题。
本篇文章,笔者将以京东为例,通过分析最新公开的京东公司授予中国内地员工美股限制性股票纠纷案例,探究实务中,国内法院对涉外股权激励纠纷的态度。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内地员工与京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京东公司给员工订立工作目标,对其进行管理,为其提供一揽子的薪资待遇,其中就包括关联公司美股上市主体JD.COM,INC.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一大特点,即相关的股票权益能否享受,取决于被授予人是否满足了相关的限制条件。参考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当出现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开的案例显示,京东公司承诺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具有上述列明的典型特征。
员工入职后,由于一些原因,京东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将已届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权益给与员工或对员工就该部分权益进行补偿。双方遂产生纠纷,直至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
二、管辖法院或劳动仲裁地
在这类纠纷中,由于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因素,大多数劳动者都会选择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
依据判例透露的信息,针对限制性股票的纠纷,在相关的授予文书中,一方是JD.COM,INC.,为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境外公司,一方为劳动者,中国籍自然人。授予文书约定,相关的争议,应适用开曼群岛法律规定。但是,该约定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论及法律适用时,采用了一个非常新颖的角度: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四、法院观点

五、案件点评
上述案例中,京东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工具类型均为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权利义务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劳动关系存续直接挂钩,法院经审理认为,此类激励具备比较明显的劳动报酬属性。
从合同关系看,此类股权激励纠纷具备鲜明的特点。一是劳动合同建立于劳动者与境内公司之间,二是股权激励授予协议建立于劳动者与海外上市公司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是后者存续、回购的依据。境内公司作为权益的承诺主体,海外上市公司作为权益的实际发放主体,产生纠纷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境内公司虽然承诺的不是自身公司的股票,但是基于纠纷性质为劳动纠纷,境内公司、海外上市公司为同一实控人,具备关联关系,境内公司应就股权激励的赔偿责任负责,具备法律依据。而且,将境内公司作为责任人,适用境内法律管辖,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便利,使劳动者、用人单位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
六、律师建议
从企业角度,需要注意在授予协议中,进行完善的权利义务约定,特别是关于强制回购的触发情形、回购条件、回购价格、被回购员工的配合义务等。如后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劳动关系的解除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解除后,双方再无未结权利义务,并可以有意突出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权益。
从员工角度,签订授予协议前,注意仔细阅读自身的权利义务,与公司进行积极沟通。签订授予协议后,注意保管相关的协议及相关配套文件,在行权条件具备时,及时行权。
如有相关股权激励事由,欢迎与笔者交流。
注:

1.东方财富证券:《2023年上半年A股市场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概览》

2.富途安逸:《2022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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