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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购买香港保险,受益人为子女,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吗?

香港保险|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购买香港保险,受益人为子女,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吗? 索尔古德曼SAUL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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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初,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香港保险保单数据。2023年全年,内地访客投保保费金额达到589.72亿港币,同比暴增2754.4%,仅次于2016年727亿港币历史峰值。最受欢迎的前三位分别
3月初,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全年香港保险的保单数据。2023年全年,内地访客投保保费金额达到589.72亿港币,同比暴增2754.4%,仅次于2016年727亿港币的历史峰值,已然恢复并大幅超越2019年疫情前的水平。具体到保单量、保单金额,最受欢迎的前三位分别是“终身寿险”“储蓄寿险”“万用寿险”。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内地访客投保的产品中,保障型保险占60%,储蓄型保险占40%,2023年则翻转过来,储蓄型、保障型保险分别占60%及40%。

摘选2023年临时统计数字摘要-香港保险业务1

香港保险火热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相关的纠纷数量在不断上升,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纠纷执行等。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在营销香港保险时,也会声称香港保险具备债务隔绝、资产筹划的功能,但我国内地的司法机关到底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呢?
《香港保险|夫妻一方购买香港保险,子女作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吗?》一文中,我们分析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底作出的涉及香港保险的判例,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香港保险(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不应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律实务中,任何细微的案情变化都会直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今天笔者分享的涉及离婚诉讼分割香港保单的案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单方面购买的香港保单(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构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款应被分割,且购买方应少分。
一、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对女方购买香港保险的30万美元出资款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保单并不存在,未能及时提交证据是因为二审期间疫情影响,未能联系合适的有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在当地调取资料,现相关证据已经准备好,于是向法院提出再审。
二、法院判决
相关的材料是女方单方面制作,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购买香港保单的出资款,应被视为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被予以分割,且女方应少分。
三、判决理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女方在双方离婚诉讼二审期间购买保险,保险约定的受益人为女方之女,保险费总额为293492美元,该保费数额已远远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该保险保费数额较大,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在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该份保险经过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以其对该保险不享有权益,主张该款项为女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将女方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擅自支出30万美元购买其女儿为受益人的保险为由,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该30万美元以4.5:5.5的分割比例并无不妥。
四、案件点评
从公布的案情看,在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提醒女方提供相应的境外银行流水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诉求,但是女方并未提供。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多次自认相关的事实,之后却予以否认。法院据此判决女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五、律师建议
本案与上一篇文章中分享的案例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很大原因在于争议香港保险的购置时间:上一个案例中购买时间并不在离婚诉讼中,而本案女方购买香港的时间恰恰是在离婚诉讼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虽然受益人为双方子女,但购买行为未经与男方商量,法院据此认为香港保险购买行为构成恶意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两地融合的进一步加快,香港保险相比内地保险的独特优势,导致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趋势有希望持续火爆,这一趋势从公布的内地赴港购买保险2023年数据也可以得到印证。
市场火爆的背后,相关的纠纷也在不断产生,内地司法机构对权益的归属、跨境的执行态度,也值得我们关注。
如有关于香港保险的相关事项,欢迎咨询委托。
备注:1.2023年临时统计数字摘要-香港保险业务:保险业监管局 - 保险业监管局公布2023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 (i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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