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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纠纷中,货物虽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售困难,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07号中资买家与德国卖家

跨境贸易纠纷中,货物虽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售困难,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07号中资买家与德国卖家 索尔古德曼SAUL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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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中资买家主张该交付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货物在中国内地的转售,构成根本违约,德国卖家则认为买家的主张完全是因为货物市场行情价格大幅下跌,所以才企图将市场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
2023630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按照一个城市指定一家基层或中院集中管辖的原则,对江苏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进行调整。
作为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大省(据商务部统计,2012年至2021年江苏省累计吸收外资超2400亿美元,占全国比重保持在18%左右,十年间江苏利用外资规模有八年位居全国第一;20231-5月江苏省累计进出口2.05万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国进出口总值12.2%),江苏省在涉外法治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各省前列,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截至712日,江苏法院办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量仅次于浙江省,排名全国第二。在这一领域,江苏法院审理过许多经典案例,其中就包含著名的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07号。作为最高院在该领域发布的极少数指导案例,107号案例体现的案件审理思路,至今仍是国内法院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重要参考。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跨境货物买卖案件同样涉及到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售困难,进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认定问题,笔者将结合办案过程中的思考,对107号案例进行分析梳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争议双方: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德国卖家)、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中资买家)。
2008411日,中资买家与德国卖家签订石油焦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数量为25000吨以及相应的规格参数,其中HGI指数应在3646之间。货物从美国纽约港发出,通过海运到中国南京港。中资买家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收到的货物HGI参数仅为32中资买家主张该交付行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货物在中国内地的转售,构成根本违约,德国卖家则认为买家的主张完全是因为货物市场行情价格大幅下跌,所以才企图将市场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中资买家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确认德国卖家根本违约,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涉案石油焦长期存放在南京港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中资买家在告知卖家后,将货物进行了出售处理。一审江苏高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德国卖家不服,上诉至最高院,二审最高院改判,认定德国卖家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管辖法院
本案买卖合同一方为德国公司,一方为新加坡公司,发货地为美国加州,收货地为中国南京。从判决书看,案件一审法院为江苏高院,且被告方德国公司并未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为双方约定相关纠纷由收货地法院管辖。鉴于案件争议标的额未达到当时有效的应属高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案件标准(不足1亿元人民币),而一审法院为江苏高院,则多是因为本案被认定为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依照民诉法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三、法律适用
本案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依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该约定合法有效。由于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新加坡和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美国也为CISG缔约国,且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CISG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不排除CISG适用,则本案应适用CISG。对于CISG未规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进行解释。
四、法院观点

审级/法院

争议焦点/审查要点

法院观点

 

 

 

 

 

 

 

 

 

 

 

 

 

一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 案件的法律适用;

 

2. 卖家交付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 买家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4. 卖家应承担的责任;

1.本案为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公司之间货物买卖纠纷,虽合同约定应当依据美国纽约州法律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但诉讼中双方均选择CISG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新加坡、德国也均为CISG缔约国,故本案应适用CISG的相关规定。

 

2.卖家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1)采购合同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在36-46之间,属于强制性指标,超出这个范围构成违约。经装货港、目的港的两次检验,卖家交付的货物HGI指数典型值均为32,低于约定的最低值,构成违约;

2)买卖双方一致认可,HGI指数表示石油焦硬度,指数越低,硬度越高,这表明HGI指数的高低对石油焦的硬度有重要影响。

3)卖家专家证人Fisher先生作为长期从事石油焦行业的专业人士,出庭作证称从业以来见到HGI指数最低为35,这表明卖方此次交付的HGI指数32的石油焦非常罕见,或者偏离合同约定的范围程度很严重。卖方专家证人李永华先生出庭作证称HGI指数低、硬度大的石油焦,需要更换设备才能使用,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对研磨设备有特殊要求,市场需求有限。

4)给中资买家的销售造成极大困难,实际上剥夺了买家签订涉案采购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德国卖家作为行业专业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违约行为给买家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认定德国卖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主张。虽然合同货物已经交付,但德国卖家在装货港就已知悉交付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严重偏离合同约定,但却既未在发货前告知买家,也未询问买家是否接受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直接发货。买家在发现货物HGI指数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时,及时与卖家沟通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应视为买家在一定合理时间内向卖家发出了符合CISG26条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2)买家在案件审理期间,为了控制损失,在与卖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货物转卖,导致不能按照实际收到时的原状退还货物,这种情况的产生责任完全在德国卖家,而不是中资买家。

3)买家的全额付款行为,并不构成已经接受不合格的货物,合同约定买家有权对货物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的期限是货物到港后60日内,该权限与是否全额支付货款无关。

 

4.依据CISG74/77/81/84条规定,合同宣告无效后,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从收取货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中化新加坡公司与中化控股公司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销售关系,不存在中化新加坡公司将涉案石油焦以原合同价出售给中化控股公司。在涉案合同系因德国卖家根本违约行为而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价格下跌的风险由德国卖家承担。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存在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导致的损失,也应由德国卖家承担。

 

综上所述,德国卖家交付行为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判决如下:1.《采购合同》无效;2.德国卖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中资买家货款2684302.9美元并支付自20089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3.德国卖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中资买家损失520339.77美元。如逾期未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32元,由德国卖家承担。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1.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问题;

 

2. 一审法院江苏高院是否判非所请;

 

3. 新加坡公司与中国控股公司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4. 德国卖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5. 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

1.本案合同约定应当依据美国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新加坡、德国均为CISG缔约国,美国亦为CISG缔约国,且一审期间双方一致选择适用CISG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未排除CISG的适用,江苏高院适用CISG审理本案是正确的。而对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CISG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合同效力方面,由于CISG并未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规定,本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的美国纽约州法律对此进行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并确认的美国法律,《采购合同》有效。

 

2.CISG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的解除合同,江苏高院依据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合同无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判非所请。

 

3.新加坡公司与中国控股公司签署了委托销售合同,而且中国控股公司、新加坡公司分别与德国卖家沟通过HGI指数问题,德国卖家并未提出身份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代理关系准确。

 

4.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1)采购合同约定的HGI指数为36-46,卖家交付的产品HGI指数为32,一审法院认定卖方违约是正确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首先,卖家交付的石油焦,7项约定的指标,只有HGI指标不符合要求,HGI指数不符合约定,但仍然可以使用,只是用途有限,这一点双方的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陈述都可以证明。故可以认定这批石油焦仍然具有使用价值。

2)本案一审期间,买家为减少损失,将货物转售,并告知德国卖家转售“未低于市场合理”,说明案涉石油焦是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售的。

3结合其他国家裁判对CISG关于根本违约的理解,买方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烦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故本院认为德国卖家不构成根本违约。本院对江苏高院一审进行纠正。中化新加坡公司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5.德国卖家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不符合约定,客观上造成中化新加坡公司不能及时转售。虽然后期转售成功,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影响,产生损失。对于差价损失2684302.9美元及利息和堆存费164071.31美元,卖家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上述损失的产生,也有市场风险的原因,双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税费、包干费是合同约定应由中化新加坡公司承担的,在合同无效之前,税费和包干费应由新加坡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法律适用错误。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2项,改为赔偿货款损失1610581.74美元并支付自20089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3.变更一审判决第3项,改为赔偿堆存费98442.79美元;4.驳回中化国际新加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德国卖家承担60%,中资买家承担40%的比例进行分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案件点评
本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双方约定的货物规格HGI指数(硬度)为硬性指标,卖家发出的货物低于该标准,构成违约。区别在于,江苏高院认为构成根本违约,最高院认为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最高院的表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因素影响了最高院的改判决定:
1.《采购合同》约定了7项指标,除了HGI指数外,剩余6项均合格;
2.买卖双方提供的行业资深人士、专家学者发表的意见均认为HGI指数偏低,货物仍然具备使用价值,只是用途有限,特别是买方专家也持同样观点;
3.本案审理过程中,买方以“未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将货物成功转售,这也验证了虽然货物硬度值偏低,但仍具有销售市场。只不过这个市场合理价格应该是HGI值为32的市场价格,而非合同约定的HGI值为36-46的货物市价;
4.参考其他国家关于CISG根本违约条款的理解和判决。这一点,具体是参考了哪些国家的哪些案例,最高院并没有细说。笔者认为,最高院在货物已经交付且已转售的情况下,维持合同的有效性,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鼓励交易原则。
六、律师建议
1.买卖合同,特别是跨境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明确交付条件和交付货物的规格指标。
2.在列明交付货物的规格指标前提下,如果某项指标对于货物的转售或使用尤其关键,可以约定该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只要这项指标不达标,就算是其他指标都合格,也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3.中国买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卖家将货物装运发出前,需由买卖双方共同指定的检测人员对货物是否满足约定的规格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对双方均有效力。
4.争议解决期间,如果准备提交专家意见,要注意提交的专家意见对己方主张有利,做到逻辑严密,避免起到反作用。
5.在争议解决期间,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可以积极处置争议货物。但需要注意的是,转售前已将能够证明对方违规的证据链条固定完善,且转售前做到告知对方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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