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报告
跨企查
产业带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产业园
更多
百科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买卖虚拟货币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吗?
>
买卖虚拟货币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吗?
索尔古德曼SAUL
2024-07-23
0
导读:2021年底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广东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公民个人交易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自
2017
年
9
月
4
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
融资
风险的公告》以来,我国一直延续对代币平台、虚拟
货币
交易平台的高压态势,禁止其在内地开展兑换交易、交易撮合等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为相关交易行为提供支持
服务
。但对于个人持有、交易的行为,政策不禁止也不予以保护,强调个人需自担风险。
由此,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内地的监管政策是一贯的予以禁止,禁止在内地成立相应的平台开展业务,也禁止境外的平台在内地开展业务。
对于个人的持有、交易行为,不同时期不同城市则有一定的政策实施差异性。
通过梳理部分法院公布的判例,我们发现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在不同
时间
的观点并不一致,总的来说对于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法院都倾向认为合同无效,理由包括买卖标的违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等。但是对于合同无效后,卖家是否应该返还买家的买币款,法院在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有的认为需要返还,有的认为风险自担无需返还。
2021
年底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广东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公民个人交易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家与卖方签订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同时
买家无权主张要求卖家退还
支付的买币款。
有意思的是,在案件的二审过程中,买家向法院提交了一起
深圳
中院在
2019
年
4
月作出的二审判决,该判决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无效,卖家
需要返还
买家支付的买币款,具体返还金额由法院依据过错原则进行调整。
2020
年
9
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广西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卖家
需要返还
买家支付的买币款。
2020
年
8
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
海南
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相关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支持买家要求卖家退还
买币款的主张。
2024
年
4
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浙江德清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的买币行为无效,买家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卖家无需返还
。
2024
年
3
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山东
淄博
法院认为买卖
USDT
泰达币行为无效,
卖家需要返还
买币款。
相关政策咨询及纠纷,欢迎联系卢
律师
。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索尔古德曼SAUL
1234
内容
83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索尔古德曼SAUL
1234
总阅读
6
粉丝
0
内容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