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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吗?

买卖虚拟货币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吗? 索尔古德曼SAUL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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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底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广东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公民个人交易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01794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我国一直延续对代币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高压态势,禁止其在内地开展兑换交易、交易撮合等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为相关交易行为提供支持服务。但对于个人持有、交易的行为,政策不禁止也不予以保护,强调个人需自担风险。
由此,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内地的监管政策是一贯的予以禁止,禁止在内地成立相应的平台开展业务,也禁止境外的平台在内地开展业务。
对于个人的持有、交易行为,不同时期不同城市则有一定的政策实施差异性。
通过梳理部分法院公布的判例,我们发现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在不同时间的观点并不一致,总的来说对于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法院都倾向认为合同无效,理由包括买卖标的违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等。但是对于合同无效后,卖家是否应该返还买家的买币款,法院在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有的认为需要返还,有的认为风险自担无需返还。
2021年底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广东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公民个人交易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家与卖方签订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买家无权主张要求卖家退还支付的买币款。
有意思的是,在案件的二审过程中,买家向法院提交了一起深圳中院在20194月作出的二审判决,该判决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无效,卖家需要返还买家支付的买币款,具体返还金额由法院依据过错原则进行调整。
20209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广西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卖家需要返还买家支付的买币款。
20208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海南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相关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不支持买家要求卖家退还买币款的主张。
20244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浙江德清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的买币行为无效,买家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卖家无需返还
20243月的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中,山东淄博法院认为买卖USDT泰达币行为无效,卖家需要返还买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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