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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务局通报6月、7月税务违规案例

新加坡税务局通报6月、7月税务违规案例 索尔古德曼SAUL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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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加坡以其开放的投资环境,透明的税务政策,成为热门的投资目的地和中转地。同时,新加坡也以其对违法、腐败的零容忍政策而闻名世界。我们整理了新加坡税务局通报的6月、7月税务违规案例,以供投资者参考。

案例一 印度籍个人因行贿、游客退税欺诈、洗钱罪,被判处18月监禁

6月18日,现年41岁的印度籍个人Muthuvel Sankar被新加坡法院认定行贿、游客退税欺诈、洗钱罪名成立,判处18个月监禁,并处罚金66891新币。

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CPIB)在一起2014年的腐败案件中锁定了Sankar作为行贿罪嫌犯,但当时Sankar并不在新加坡境内,2019年10月当其准备再次入境新加坡时,CPIB一举将其逮捕。随后,CPIB、新加坡税务局(IRAS)、新加坡警署商业事务局(CAD)对Sankar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除了行贿之外,Sankar至少还涉及游客退税欺诈、洗钱行为。

新加坡税务局的调查结果显示,Sankar至少通过“新加坡电子退税计划”(eTRS)实施了6次欺诈退税申报。Sankar通过在线取得的eTRS票据,在新加坡境外多次对第三方在新加坡境内购买的珠宝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游客退税,非法获取退税逾29800新币,构成违反新加坡《消费税法案》第62部分第(1)(b)款。

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的调查结果显示,Sankar非法将eTRS票据交给时任新加坡海关官员Mohamed Yusof,后者在未检验是否存在真实消费的情况下,批准了Sankar的退税申请。Sankar为此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至少分五次向Yusof行贿2800新币,构成违反新加坡《预防腐败法案》第6部分第(b)款、第29部分第(a)款。

新加坡警署商业事务局的调查结果显示,Sankar在提交退税申请后,至少将27895新币转移出新加坡,由此其被指控违反《腐败、毒品走私及其他严重犯罪法案》第47部分第(1)(b)款,构成将欺诈所得的消费税退税款项转移出新加坡。

合规提示:

新加坡政府对于腐败、税务欺诈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政策,一经发现,监管机构会依法立即对违法人士采取措施。

申请游客退税(TRS):游客退税只适用于将购买的商品带出新加坡消费的游客,并不适用于新加坡永久居民、在购买行为发生前已在新加坡被雇佣超过6个月时间。任何故意虚假申报TRS退税或协助他人进行虚假退税申请的人士,将可能被判处3倍于虚假申报退税金额的罚金以及不超过10000新币的罚款,当局还有权决定是否并处或单处7年以下的刑期。

 

案例二 房地产中介公司董事因瞒报73万新币收入,被判4周监禁

6月29日,现年63岁的新加坡居民Gan Giap Huat,被法院认定在担任WGR Global PropertyConsultants Pte Ltd、Kairos International PropertyConsultant Pte Ltd房地产中介公司董事期间,于2011年、2012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瞒报737112元新币收入,偷逃税款近147422元新币,被判4周监禁,并处442266元新币罚金(3倍于偷逃的所得税金额),如果其不能按期支付上述金额,还需额外履行监禁7个月。

合规提示:

新加坡税务局严厉打击税务违规和逃税行为,纳税人对于其提交的税务申报表信息负责,应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税务局将严惩不实申报行为,法院有权依照法令给与违规者不超过4倍于逃税金额的罚金处罚,并视情况判处监禁。

税务局鼓励公司或个人主动披露以往的税务违规行为,主动披露行为将作为税务局采取措施时考虑的减轻情节。

 

案例三 二手车经销商唆使公司瞒报收入600万新币,被判处罚金100万新币

7月17日,现年50岁的新加坡居民Low Soon Leong,被法院认定在担任二手车经销商BW AutomobilesPte Ltd董事期间,唆使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瞒报超过600万新币收入,偷逃100万新币税收,法院最终判处Low需支付1006122元新币罚金,并处5000新币罚款。

 

案例四 塑料卡片公司董事因偷逃所得税、未进行GST登记被判处监禁、罚金

7月20日,现年59岁的Tan Song Cheng和现年63岁的Lim Geok Mee被法院认定在担任TNT Cards &Silkscreen Pte Ltd、TNT Art & Silkscreen高管期间,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虚假申报个人所得,构成偷逃个人所得税,且未为TNT Cards进行GST税务登记。

据统计,Tan和Lim共瞒报贸易收入150万新币,偷逃税款188622新币,瞒报薪资收入773037新币,偷逃税款53021新币。

此外,Tan和Lim被分别指控未在2010年4月30日(TNT Cards按照法律要求应进行GST登记的时间点)为TNT Cards进行GST税务登记,偷逃GST税款33315新币。据查,在Tan的授意下,Lim瞒报TNTCards销售收入,将收入降低至每年100万新币以下,以规避GST税务登记的要求。

对于偷逃所得税,法院判处Tan入狱12周,并处罚金208309新币,Lim入狱4周,并处罚金63585新币。

对于未进行GST税务申报,法院判处Tan罚金3332新币,罚款2000新币;判处Lim罚金3332新币,罚款2000新币。

合规提示: 

所有在新加坡开展的商业活动,包括个人从贸易、职业获得的收入,均应仔细审视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收入情况,评估是否需要申报GST。如果截止公历年年底,12个月内应税收入超过100万新币,则会被要求在30日内申报登记GST税务登记。

任何应申报但未进行GST税务申报登记的商业活动,其在满足申报登记之日起的交易行为仍会被要求补交GST税款,及时这些收入还未实际取得,也会被要求支付GST税款。此外,未按照要求进行GST税务登记申报,被视为违反新加坡法律规定,税务局有权要求违规方支付应缴纳GST税款金额的10%作为罚金,并支付1万新币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 餐饮公司董事被控在未登记GST的情况下,非法向客户收取GST费用

7月25日,现年32岁的新加坡居民Tan Zi Hong,被法院认定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担任Asia Pacific Restaurant Pte Ltd股东和董事期间,在未进行GST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非法收取GST费用。

此外,Tan作为餐饮公司董事,还被认定在销售收入超过100万新币的情况下,未依法进行GST税务申报登记。

Tan面临184项非法收取GST税费的指控,1项未依法进行GST申报登记指控。

对于其中的61项非法收入GST税费指控,法院判处Tan支付10197新币罚金,73200新币罚款,剩余的122项指控则作为判刑的参考依据。

对于未依法进行GST申报登记,法院判处Tan支付9940新币罚金(金额相当于未缴纳GST税费金额的10%),4000新币罚款。

 

案例六 投资公司及其董事因虚假申报所得税被判处罚金

HwaLuck Investment Pte Ltd在其提交的1995年至2007年所得税申报表中声称发生的董事费款项合计3386000新币,董事Dr.Tan声称董事费已于2006年和2009年分两笔全额支付给4位董事,并提供支票、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供IRAS确认。

但依据IRAS调查,4位董事并未在上述时间收到董事费,实际收到费用的是Dr.Tan本人,并且这些款项最终又回到了Hwa Luck Investment的账户下。Hwa Luck Investment与Dr.Tan的虚假申报行为共导致1995年至2007年期间税额损失达到763285新币。

法院判决Dr.Tan支付955580新币罚金,并处25000新币罚款;判决Hwa Luck Investment公司支付955580新币罚金,25000新币罚款。

合规提示:

所有在新加坡开展的商业活动,如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虚假陈述,将会面临2倍于偷逃税款金额的罚金,并视情况并处或单独处以罚款或监禁。

 

*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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