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广东省金融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关工作。
三是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直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
四是不得非法超越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六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七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八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十一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