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跨境争议解决|外贸合同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跨境争议解决|外贸合同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索尔古德曼SAUL
2024-04-03
1
导读: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首先应先行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进而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而适用法的甄别与选取,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下的协议选择,其次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均无约定则
2月27日,由最高院推动设立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按照最高院设想,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在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同时为社会各界更好学法用法提供服务。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将筛选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享。
本期选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中国买家与加拿大卖家之间关于牛肉产品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卖纠纷。加方卖家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纠纷在加拿大仲裁解决,中国法院无管辖权,但中国买家认为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向天津市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案件应当由合同约定的加拿大仲裁机构处理,法院无管辖权。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审理思路,中国企业在从事跨境货物买卖交易时,不仅需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也需要对交易方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而不是简单拍脑袋认为对方国家地区的规定和中国类似。这时候往往就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让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核,必要时进行适当背景调查。
一、基本案情
中国买家向加拿大卖家采购去骨牛碎肉,进而在国内转售,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敲定合作细节,约定瘦肉率为75%。中国买家向卖家支付货款收货后,将货物转售,此时终端买家发现瘦肉率不达标,因而只支付了90%的货款,中国买家于是要求加拿大卖家承担损失。天津法院受理案件后,加拿大卖家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的仲裁机构仲裁处理,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二、裁判结果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北京买家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三中院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裁判理由
1.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双方买卖合同已通过邮件约定、支付货款并提货成立;
3.依据规定,涉外仲裁协议,应先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均为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因此应以加拿大法律作为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依据当地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效力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审查,而该法并不要求对仲裁机构进行明确约定。此外,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不要求交易双方事先对仲裁机构进行明确唯一的约定。综上,本案双方关于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有效,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
四、裁判要旨
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首先应先行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进而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而适用法的甄别与选取,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下的协议选择,其次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均无约定则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五、案件点评
本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而是通过邮件进行确认,进而容易导致对货物规格、货物验收、争议解决等关键内容的审视缺乏足够关注。中方买家可能并未意识到争议解决约定在卖家所在地加拿大进行仲裁,对自己所带来的意义(举证难度、维权成本、公平正义难度)。而且依据案例的描述,中方买家在收到货后,并未在第一时间进行验货,而是将货物转售后,根据下游买家的反馈结果才知道货物质量不合格,此时加拿大卖家早就收到了全部货款,而且因为货物已转售,给己方带来严重的举证不便。
六、律师建议
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活动,务必在确认交易意向后,签订正式的跨境买卖合同,对合作细节(合作方式、交货标准、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易金额、付款方式)、信息保密、纠纷解决方式等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在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如果选择仲裁,最好是能选在对自己有利的本国仲裁机构,或者是第三方仲裁地机构,比如中国香港新加坡
如有相关跨境货物买卖合规事宜,欢迎联系咨询交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索尔古德曼SAUL
1234
内容 83
粉丝 0
索尔古德曼SAUL 1234
总阅读6
粉丝0
内容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