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公布了2024年1-5月进出口贸易数据。数据显示,前5月我国出口9.95万亿元,同比增长6.1%,进口7.55万亿元,同比增长6.4%。5月份单月,进出口同比增长8.6%。进出口呈现出如下特点:(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保税物流进出口均增长;(2)东盟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前五月贸易总金额为2.77万亿元;(3)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近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迅速;(4)铁矿砂、原油、煤、天然气和大豆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量增加。

海关总署2024年5月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总值表(美元)1
在外贸数据向好的同时,相关的贸易纠纷也持续发生。笔者对目前公布的一些外贸领域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其中的高发风险点,以期引导中方买家、卖家、货代、承运人注意规避相关风险。
2016年7月,卖家向深圳XY国际物流公司订舱,从上海洋山港运送4个柜的汽车配件到巴西纳维根特斯港,后者向卖家签发了正本提单。在卖家只收到30%的货款且手握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卖家发现4个集装箱已被拆箱并流转到其他港口。货代公司、实际承运人瑞士DZH航运公司应承担卖家损失。
货代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不实际控制货物,自己已尽到了无船承运人的义务。货物实际由瑞士DZH航运公司控制,自己持有其签发的全套海运提单,如果存在无单放货,应由实际承运人瑞士DZH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航运公司没有实际放货行为,涉案货物适用绿色放货通道,根据巴西当地法律自动清关和放行,DZH公司无法控制放货流程。XY物流公司是涉案货物的全程承运人,放货环节由其负责,并由其指定的目的地港代理LFC物流公司控制。航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深圳XY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瑞士DZH航运公司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1)巴西LFC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深圳XY物流公司的目的港放货代理,其放货行为后果应由深圳XY物流公司承担;(2)瑞士DZH解锁货物行为符合正本提单持有人意思表示,不构成无单放货,不构成对卖家南京KA公司侵权;
本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后,深圳XY物流公司向上海高院上诉,上海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深圳XY物流公司申请最高院再审,被驳回。深圳XY物流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仅仅是货运代理公司,并非货物实际控制人,巴西LFC物流公司是目的港放货代理,代理的范围仅限代为持有提单,而非有权提取货物,实际承运人存在违约。然而,依据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深圳XY物流公司出具的保函等材料,显然并不能说服法院。
我国商务部于2013年6月份发布的《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关于巴西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新规说明》对巴西海关的提货规则进行了风险提示,然而我国外贸企业与巴西买家之间的无单提货纠纷数量不在少数,如果发生此类情形,从相关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来看,货代公司并不能简单免责。特定国家地区海关的提货规则,我国的外贸卖家、货代公司、航运公司在开展外贸业务时,应引起重视。
注释:1.2024年5月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总值表(美元):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2799825/302274/302275/5917217/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