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作为2024年最受关注的产业之一,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其中无人机用于公安消防监控、应急抢险、搜救搜索、线路巡查市场广阔,各种新产品、技术迭代层出不穷。企业在加大投入时,需要重视对专利的保护布局。
本期分享的案例,为一起无人机发明专利申请被认定为缺乏创造性、新颖性,不被授予专利权。
1.案件背景
2018年,某飞行公司就其发明的一种“多模式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UAV”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予以驳回,理由是与2008年3月份公开的一份文件对比,该申请不新颖、无创造性。飞行公司不服,案件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院二审。
飞行公司主张:发明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14-17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
2.专利申请介绍
该申请涉及多模式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一种系统,该系统包括无人航空驾驶飞行器(UAV)(100),该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被配置成,响应于上行线路信号(451)和/或场景变化的自发的确定,从末段自导引模式(510)转变(520)到目标搜索模式(530)。
对比文件介绍:公开了一种飞行器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可变自主控制系统VACS,用于无人驾驶飞行器UAV的操作和控制;提供操作者,通过界面来激活或无效功能控制子部件;当飞行器自主追踪目标(子部件130)时,插入新的自动避免碰撞(子部件122)的控制指令,智能合成器150给予避免碰撞优先级,在执行避免碰撞操作之后,智能合成器150继续执行常规操作(如继续追踪目标);假设飞行器沿着将与另一飞行器碰撞的轨道路径飞行,避免碰撞子部件将越过轨道路径并指示飞行器偏离碰撞航向,在这种情况下,指令首先指示为被请求的轨道路径,然后转变到非碰撞路径,再然后转变回轨道路径;有效载荷任务160包括有效载荷部分162-176;可变自主控制系统VACS结构图中块3902表示可执行的潜在任务,如目标搜索。
3.法院判决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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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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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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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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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公司的申请,是否具备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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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飞行公司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总结,并无不当;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综合考虑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作出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判断,符合三步法的判断逻辑,法院予以确认。同理,申请权利要求11、2-10、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
二审法院:
最高院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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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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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建议
无人机相关产品及技术应用,是本轮低空经济热潮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伴随着大量的新技术、新发明产生,企业进行相应的专利保护布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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