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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纠纷|上海货代公司签发FCR被认定非实际承运人,无需承担无锡卖家损失

外贸纠纷|上海货代公司签发FCR被认定非实际承运人,无需承担无锡卖家损失 索尔古德曼SAUL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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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24年进出口贸易数据。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达到43.8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其中出口总值25.45万亿元,同比增长7.1%,进口总值18.39万亿元

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24年进出口贸易数据。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达到43.8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其中出口总值25.45万亿元,同比增长7.1%,进口总值18.39万亿元,增长2.3%。

从国别看,东盟仍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进出口总值达到9823.35亿美元,同比增长7.8%,其次是欧盟7858.24亿美元,美国6882.8亿美元。

海关总署2024年12月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总值表1

从商品类别看,进口方面,同比增幅较大的为煤、天然气、集成电路,降幅较大的为食用植物油、肉类、稀土、钢材、汽车(含底盘)。

海关总署2024年12月全国进口重点商品量值表2

出口方面,同比增幅较大的为钢材、水产品、铝材、家用电器、集成电路、汽车(含底盘)、船舶、液晶平板显示模组,降幅较大的为粮食。

海关总署2024年12月全国出口重点商品量值表3

在外贸数据向好的同时,相关的贸易纠纷也持续发生。笔者通过整理外贸领域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高发风险点,以期引导中方买家、卖家、货代、承运人注意规避相关风险。

一、基本案情

卖家:无锡某制衣公司。

买家:某公司。

货代公司:上海物流公司。

目的地港:英国菲利克斯托、德国不莱梅等港口

合作方式:FOB上海。

付款方式:信用证,议付条件之一为全套清洁已装船正本提单。

总价:623302.8美元。

货物:童装。

二、卖家主张

上海某物流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无单放货导致卖家钱货两空,依法应赔偿卖家货损、运杂费损失及利息。

三、货代公司主张

无锡某制衣公司明知货代公司并非实际承运人,并无义务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提单,卖家其未收到货款是自身原因导致,与货代公司无关。

四、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1)无锡卖家与上海货代公司是否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2)本案是否存在选择法律适用问题;(3)货代公司未向卖家交付海运单的行为是否违约;(4)无锡卖家是否存在实际损失;(5)上海货货代公司未交付海运单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无锡卖家的损失。

法院认定及判决:(1)结合承运人签发的海运单、货代公司签发的FCR、本案上海货代公司实际的工作为陆路运输及订舱及出口报关、本案无锡卖家支付的货代费用金额限于前述服务,上海货代公司的角色为“安排货物出运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2)案涉纠纷并不构成涉外民事关系,合同的履行均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3)无锡卖家为实际托运人,上海货代公司为名义托运人,无锡卖家怠于行使索要提单的权利,导致承运人未签发提单,因此上海货代公司也就无从交付提单。(4)卖家无锡某制衣公司的实际损失限定于未收取的货款149087.3美元,支付的货代费不应被认定为损失。(5)卖家无锡某制衣公司怠于行使请求提单的权利,货代公司虽然应谨慎报告及时询问,但由于本案中的海运单证为不可转让海运单,且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即便货代公司将海运单交给了卖家,也不能实现卖家主张的控制涉案货物的目的。因此,货代公司未交单的行为与卖家无锡某制衣公司的损失无因果关系。

本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院审理,驳回卖家的全部诉求。

五、案件点评

本案卖家希望追究货代公司的责任,不利点主要有:第一,卖家在收到货代公司签发的FCR后,只要求货代公司寄送正本FCR,未要求提供提单。第二,货代公司签发的FCR明确载明“该文件并非物权凭证,仅用于帮助托运人议付相关信用证”。第三,信用证的议付条件明确约定需要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正本提单。第四,无锡卖家支付的货代费用仅限FOB项下的陆路运输、货物中国海关出口报关服务,不含海运费。

六、律师意见

我国对外贸易中,货代公司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很多情况下,货代公司并非实际的承运人,这时候卖家/实际托运人就需要注意货代公司签发的单据类别、合同义务,主动去跟进承运人出具提单。

外贸纠纷及政策,欢迎咨询、委托卢律师。(微信:jimmylwl2023)

注释:

1.2024年12月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总值表

2.2024年12月全国进口重点商品量值表

3.2024年12月全国出口重点商品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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