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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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法院/案由/判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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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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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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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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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江苏省常州市中院,
竞业限制纠纷,
(2021)苏04民终6101号,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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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入职的案外企业是否与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 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3. 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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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院依审查,劳动者入职的无锡天宏公司,与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关联,构成竞争关系。
2. 劳动者入职无锡天宏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3. 在无法估量时代上汽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进行判断,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并对劳动者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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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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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
(2022)闽0902民初274号,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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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及保密约定。
案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格式条款是否过度扩张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不当加重员工义务,是否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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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约定的企业名单仅具有辅助性的参考意义,应结合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予以综合考量。根据案涉协议第六条(三)竞业限制范围第2点,已明确约定新能源类型企业、电池企业、电动车行业、汽车行业、汽车配件行业内企业等明显构成竞业限制企业。
宁德时代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权利义务的配置未明显偏离于法律文本的安排,可为社会一般人所预见,何况劳动者与宁德时代签约时为资深工程师,其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均高于常人,故此不属于超出对方当事人始料未及的异常条款,且劳动者离职后,连续领取了宁德时代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鉴于上述格式条款未出现无效事宜,亦不满足撤销条件,本院认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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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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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福建省宁德市中院,
竞业限制纠纷,
(2021)闽09民终1351号、1352号、1353号、1354号、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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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2. 劳动者入职案外公司,是否违反了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问题。
3. 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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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条款并非合同效力性条款,虽然本案劳动者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劳动者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制造工程师,入职两年,在其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将接触到公司协议约定的商业密闭,应当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竞业限制的规定。
2. 首先,案外公司为协议明确列出的XX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次,劳动者离职时签订了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明确知晓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并知悉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个月,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宁德时代针对劳动者的损失已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充分照顾到了劳动者生存权和就业权。劳动者在收到补偿金后未履行双方当事人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在限制期内入职限制企业,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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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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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福建省宁德市中院,
竞业限制纠纷,
(2020)闽09民终1016、1017号、1018号、1019号、1020号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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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违反与宁德新能源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如果违反,该支付多少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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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应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认定。
2. 本案宁德新能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3.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的特性,而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作出限制进行事先的预防,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目的。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者只要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要承担违约金,不以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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