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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后,以宁德时代为代表的新能源行业巨头竞业限制政策会有调整吗?

新规发布后,以宁德时代为代表的新能源行业巨头竞业限制政策会有调整吗? 索尔古德曼SAUL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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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
最近,宁德时代与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再次引起舆论关注,甚至因此衍生了一个新词汇:“竞业封印”。报道称宁德时代一方面要求包括应届生在内的员工在入职之初即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将100多家新能源行业上下游企业列入竞业限制名单,并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义务,需要向宁德时代赔偿劳动关系终止日前12个月所有税前收入的5倍或1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二者取金额高者;另一方面,宁德时代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按照法定最低的比例来计算。高额的赔偿金对于大多数新入职场的年轻人而言,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公众质疑宁德时代滥用雇主的优势地位和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约定不合理的高额违约赔偿金(至少是人民币100万元),对基层员工显失公平,甚至构成一种变相的垄断。
事实上,这并不是宁德时代第一次因为苛刻的竞业限制条款引发关注,早在2020年、2021年,宁德时代就曾因为相关条款约定和法院清一色的有利判决而引发热议。
宁德时代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与其强大的动力电池行业市场支配地位不无关系。作为行业老大,宁德时代向整个行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着行业“黄埔军校”的美誉。资料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宁德时代实现营业总收入2946.8亿元,同比增长4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11.5亿元,同比增长77.1%;研发投入同样水涨船高,达到148.8亿元,同比增长40.7%。市场占有率方面,据SNE RESEARCH数据,2023年1至8月,宁德时代全球动力电池使用量市占率达37%,持续排名全球第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1

巧合的是,在此次风波暴发时,12月12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竞业限制的审判思路有进一步的阐述。结合1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一系列新规发布后,相信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政策时,地方法院在裁判相关竞业限制纠纷时,会有一些风向调整。
一、《征求意见稿》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十八条【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在职期间不得约定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按照约定依法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三、宁德时代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司法裁判观点
目前可查询到的公开案例显示,法院一边倒地支持企业方对员工的赔偿要求。

编号

审级/法院/案由/判决日期

争议焦点/审查要点

法院观点

1

二审,

江苏省常州市中院,

竞业限制纠纷,

2021)苏04民终6101号,

2022424

1. 劳动者入职的案外企业是否与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 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3. 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

1. 本院依审查,劳动者入职的无锡天宏公司,与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关联,构成竞争关系。

2. 劳动者入职无锡天宏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3. 在无法估量时代上汽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进行判断,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并对劳动者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2

一审,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

(2022)0902民初274号,

2022329

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及保密约定。

案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格式条款是否过度扩张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不当加重员工义务,是否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是否有效。

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约定的企业名单仅具有辅助性的参考意义,应结合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予以综合考量。根据案涉协议第六条(三)竞业限制范围第2点,已明确约定新能源类型企业、电池企业、电动车行业、汽车行业、汽车配件行业内企业等明显构成竞业限制企业。

宁德时代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权利义务的配置未明显偏离于法律文本的安排,可为社会一般人所预见,何况劳动者与宁德时代签约时为资深工程师,其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均高于常人,故此不属于超出对方当事人始料未及的异常条款,且劳动者离职后,连续领取了宁德时代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鉴于上述格式条款未出现无效事宜,亦不满足撤销条件,本院认定协议有效。

 

3

二审,

福建省宁德市中院,

竞业限制纠纷,

(2021)09民终1351号、1352号、1353号、1354号、

2021926

 

1. 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2. 劳动者入职案外公司,是否违反了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问题。

3. 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的问题。

1.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条款并非合同效力性条款,虽然本案劳动者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劳动者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制造工程师,入职两年,在其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将接触到公司协议约定的商业密闭,应当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竞业限制的规定。

2. 首先,案外公司为协议明确列出的XX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次,劳动者离职时签订了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明确知晓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并知悉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个月,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宁德时代针对劳动者的损失已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充分照顾到了劳动者生存权和就业权。劳动者在收到补偿金后未履行双方当事人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在限制期内入职限制企业,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4

二审,

福建省宁德市中院,

竞业限制纠纷,

2020)闽09民终10161017号、1018号、1019号、1020

2020927

劳动者是否违反与宁德新能源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如果违反,该支付多少违约金的问题。

1. 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应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认定。

2. 本案宁德新能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3.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的特性,而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作出限制进行事先的预防,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目的。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者只要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要承担违约金,不以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为前提。

四、案件点评
目前,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都是在劳动合同的范畴内,对于相关的违约金赔偿标准,实务中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二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员工职级及权限、竞业补偿标准、过错程度、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失等)酌情进行调整。但具体到宁德时代公司的个案,由于管辖等原因,相关的纠纷基本都是福建宁德地区法院处理,判决思路和结果非常统一,体现出的更多是对合同约定的重视,而少了些对出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此次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突出一个“限制适应”的原则。期待相关企业在条款约定,相关法院在纠纷裁判时,能遵循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的原则,既保护好企业的核心利益,又不给劳动者施加过高的限制义务,避免形成新形式的垄断。
五、律师建议
从企业角度,在员工聘用、风险内控、商业及技术秘密保护方面,不断强化,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同时,在相关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约定、追责启动方面,做到良性平衡。
从劳动者角度,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保密意识,在与企业签署竞业限制及保密相关协议时,做到对协议核心条款(限制范围、限制期限、违约责任)的充分理解,协议签署后,积极遵守,避免被追究违约责任。
如有相关竞业限制事由,欢迎与笔者联系交流。
注:1.宁德时代2023年三季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正文 (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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