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中泰两国之间传来永久互免签证的重大利好消息。1月2日,泰国总理赛塔宣布,中泰两国将从今年3月份起实行永久互免签证。我国外交部也随即对此予以回应,表示期待有关安排早日落地生效。此前,泰国已单方面对中国公民实施免签,相关免签政策原定于今年2月29日到期,若新的政策顺利实施,从此中国公民赴泰短期旅行将无需考虑签证问题。作为中国游客海外旅行的传统热门目的地,此次免签政策预计将进一步刺激中国游客前往泰国的消费热情。

在中泰两国人文、商贸、投资愈发紧密的背景下,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关的纠纷,笔者目前就正在帮助中国买家处理一起涉及泰国的进出口贸易纠纷。结合笔者之前在泰国曼谷的工作经历,本文希望能从两国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角度,对于纠纷产生后如何更好维护中资企业利益,进行一定的探讨。
据统计,2023年1-11月赴泰中国游客达320万人,虽仅为疫情前高峰期三分之一,但仍是泰国最主要游客来源国。泰方预计全年吸引410万中国游客,总收入2000亿泰铢。
据统计,2023年1-10月中泰双边贸易额1051亿美元,中国将连续第11年成为泰国最大贸易伙伴。继续保持泰最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市场,其中仅热带水果一项就达58亿美元,占泰国水果出口的90%。
中国市场对泰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中国消费者也从中受益,泰国榴莲已经从中国市场的小众水果发展成为“顶流”单品,粉丝群体遍布中国各个省市。中国消费者青睐泰国水果,中国政府支持泰国农产品出口中国。
据统计,2023年1-9月中国企业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申请在泰投资项目264个,同比增长196.6%;涉及金额974.6亿泰铢(约合28亿美元),同比增长116.5%,中国将继续保持年度泰国外资最大来源国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电动汽车厂家是最早来泰生产的外国企业,上汽、比亚迪、长安等正在为泰国电动汽车生产本土化发展作出贡献,成为泰国发展新能源产业、实现绿色经济转型的生力军。泰国是东南亚地区第一个开通5G商用的国家,现在正在努力建设智慧码头、智慧医院、智慧农业、智慧矿山,让5G为各行各业赋能。华为、中兴、中国移动等中国的通讯厂商和运营企业在泰生产经营,为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是世界发展方向,是未来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泰国在这两个方面走在本地区许多国家前列,中国企业参与了这一重要进程。

BOI数据:2023年1-9月中资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提交的投资申请1
从投资金额看,对泰投资前五名的行业分别是:机械和汽车、电子电器、基建、高附加值服务业、金属和材料;从投资项目数量看,对泰投资前五名的行业分别是:机械和汽车、电子电器、金属和材料、化工制品、创意产业。

BOI数据:2023年1-9月中资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提交的投资申请详情1
民商事判决方面,中泰两国仅于1994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2,依据协定第一条,双方司法协助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相互合作”,并不涉及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商事仲裁方面,中国、泰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中国内地作出的符合条件的商事仲裁裁决经过适当的程序,可以在泰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双方在上述1994年签署的协定中也约定了仲裁合作的条款,协定第二十条约定,缔约一方应根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
依据公开可查询的信息,民商事判决方面,中泰两国之间并无互认和执行的案例。
商事仲裁方面,泰国中央破产法院曾于2022年11月对我国江苏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起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决定对涉案的泰国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在这起案例中,无锡仲裁委员会裁决泰国A公司向无锡S公司承担500万元借款本金的连带保证责任。裁决作出后,因泰国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锡S公司持该份裁决向泰国中央破产法院申请实施破产清算。泰国A公司提出抗辩,主张曾于仲裁开庭前委托代理律师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到庭,请求推迟开庭),但未被仲裁庭允许,仲裁程序不当,因此该仲裁裁决不应被认可。泰国法院认为,根据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无锡仲裁委对泰国公司的送达程序是合理的,符合《纽约公约》正当程序的要求,应予承认。法院根据《破产法》B.E.2483第14条对泰国A公司发布绝对接管令,并裁定向无锡S公司支付法院费用和法律费用。相比于司法判决,商事仲裁有着便捷、保密、易于跨区域认可与执行的优点,这也是许多跨境交易的双方将商事仲裁定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
总的来说,基于目前中泰两国之间缺乏民商事领域的判决互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如果中方企业或个人发生与泰国企业或个人的商业纠纷,在双方未能就仲裁裁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中方企业或个人大概率需要到泰国当地起诉维护自身权益。而跨境诉讼,对于中方企业或个人而言,往往是一件费时费力的选择,可以参考笔者在跨境贸易纠纷谈判失败,在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选择中国还是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文中关于争议解决法院选择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跨境投资、货物买卖纠纷中,中间人(往往是中国公民或中国公司,比如货代公司、居间人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时甚至充当交易方的角色,基于这一点,受到损失的中方投资人或交易方,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尝试追究中间人的责任。笔者最近在处理的一起中国与泰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就是通过梳理现有的证据,发现可以追究中方中间人的责任,如果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无疑将极大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相关泰国投资,涉泰民商事争议解决,欢迎联系笔者交流。
1.2023年1-9月中资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提交的投资申请:https://www.boi.go.th/index.php?page=statistics_oversea_invest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flty/fltymsssfxzty/201812/t20181225_1513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