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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墨世界杯之对外投资新规下中资投资收购五大联赛球队是否可行

美加墨世界杯之对外投资新规下中资投资收购五大联赛球队是否可行 索尔古德曼SAUL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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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7月1日即将生效的对外投资新规下,中资对外投资高级别联赛尤其是五大联赛球队,是否行得通吗?
上篇文章我们提到,衡量一只国家队的实力的重要指标是有多少球员在五大联赛正赛踢球,这一数据目前中国队为零,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对于球员留洋缺乏系统规划,缺乏人才输送通道和机制,这一点说难不难,毕竟中国足协最擅长的就是方法论和机制建设,说简单也不简单,要不然中国也不会这么多年一直都办不好。国际社会对此有一条经过验证的可行之路,即足球落后国家通过投资收购先进国家先进联赛球队的方式,为本国球员去先进联赛锻炼打开通道。曾几何时,一些中国企业也试着走过这条路,也确实为中国年轻球员登陆五大联赛带来了一段时间的便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最终未能形成规模化、可持续的球员输送体系,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对外投资政策收紧了对标的为体育俱乐部的投资行为,但上述政策的出台已是七八年前。在7月1日即将生效的对外投资新规下,中资对外投资高级别联赛尤其是五大联赛球队,是否具备新的可行性呢?

一、中资投资五大联赛球队的历史及现状

1.探索期(2014及之前)

2014年1月,万达集团投资4500万欧元收购西甲马德里竞技20%股份,成为球队第二大股东,这是中资首次入股五大联赛顶级豪门。
2014年10月,星辉互动娱乐投资6434万欧元收购西甲皇家西班牙人54%股份,后续增资实现100%控股。

2.爆发期(2015年至2017年)

2016年6月,苏宁投资2.7亿欧元收购国际米兰70%股份,后续增资实现100%控股。
2016年6月,双刃剑体育投资3700万欧元收购西甲格林纳达98.13%股份。
2016年6月,李建及郑南雁等组成财团投资收购法甲尼斯80%股份。
2016年7月,复星国际投资4500万英镑收购英超狼队100%股份。
2016年8月,IDG资本投资1亿欧元收购法甲里昂母公司20%股份。
2017年4月,李勇鸿财团投资7.4亿欧元收购AC米兰99.93%股份。
2017年8月,高继胜家族投资2.1 亿英镑收购南安普顿 80% 股份。

3.退潮期(2018年至2022年)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体育俱乐部、房地产、酒店等列入限制类境外投资,严控无实体经济支撑的非理性对外投资,中资投资五大联赛的闸门被全面收紧,球员输送和青训合作也随之进入收缩期。2018-2022年,没有任何一笔新的中资投资五大联赛球队的项目落地,中国球员留洋的新增渠道也随之完全关闭。
2018年,李勇鸿财团因债务违约,AC米兰被美国埃利奥特基金接管,中资完全退出,仅持股1年便宣告失败,未落地任何球员输送相关动作。
2019-2021年,格拉纳达、尼斯球队的中资陆续完成股份出售,完全退出,相关的青训合作、球员试训项目全部中断。
2021年,万达集团完成对马德里竞技剩余股份的全部减持,彻底退出西甲,相关的球员交流项目也随之终止。
同期,苏宁控股的国际米兰,大幅缩减转会市场投入,从年均数亿欧元引援预算,转为依靠球员转会收入、商业收入维持收支平衡,最终于2024年5月易主。星辉娱乐控股的西班牙人,同样收缩投入,核心依靠青训体系和球队自身营收运营,仅保留了对中国球员的试训通道,未再进行大规模的中国球员签约,最终于2025年易主。

4.平淡期(2023年至今)

截至2026年6月,中资在五大联赛的投资基本完成市场出清,从高峰时期的10 +支球队,收缩至仅1支稳定运营的核心项目,即复星国际投资的英超狼队。

二、中资投资海外足球俱乐部的政策可行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对外投资政策,对外投资管理框架可以概括为“备案/核准制”,主要是发改、商务、外汇管理三个部门负责主管。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11号令)、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3号令)、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同时,依据现行仍然有效的2017年《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知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以及2018年《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企业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实现与投资目的地互惠互利,监管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对于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于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对外投资体育俱乐部,属于限制类投资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获得批准的难度相较于“备案类”高出多个量级,实务中获得批准的概率接近为零。

三、对外投资新规对体育行业对外投资的影响

2026年6月1日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行政法规层级的境外投资立法,标志着对外投资管理进入更加成熟的全新阶段。新规作为上位法,并不涉及对具体行业的鼓励和限制,将与前文提到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一起组成我国整体的对外投资政策。
第1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
第12条规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27条规定,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在“体育俱乐部”被移出《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前,内地资本想要通过直投方式直接投资五大联赛球队或其他任何类型的海外联赛球队仍面临诸多政策限制。
不过最近有媒体报道,注册地在中国香港的星桥足球集团即将完成对瑞士球队草蜢队的收购谈判,而且星桥足球集团名下已拥有荷乙球队邓伯什、意丙球队维尔切利、中甲球队陕西联合,如果最终完成对草蜢队的收购,相关交易及后续进展值得关注!

中资对外投资事宜,欢迎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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