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实名信息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进行实名查验。
二、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已从相关部门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
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三、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可以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
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1、查验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2、查验内容包括确定人证相符和所提供信息真实两个方面。
3、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信息安全
1、明确告知查验要求、所需资料和用途。
2、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3、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实名信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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