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助力我市直播电商发展,全面提高直播电商的覆盖面及参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是指在中山市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在直播电商领域发展成效较好,能对中山直播电商发展提供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的认定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评选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积极开展直播活动,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
(三)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四)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自申请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认定起的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指受到行政处罚且罚款15万元及以上),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申请评选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优先入选:
(一)近一年实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优先。
(二)近一年直播时长达到1000小时以上的企业优先。
(三)拥有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等企业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附 则
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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