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新冠意外去世,妻子要不要履行丈夫生前签订的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2014年小丽(女)与小孙(男)登记结婚。
2022年,小孙和朋友小郭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小孙帮这位小郭做线上自媒体,通过指导小郭用直播短视频的形式,引流变现。
其中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如果直播次数未达一个月,全额退款”。2022年12月15日-17日,直播三场之后,因为疫情和直播流程不熟悉,小孙提出暂停直播。结果后来小孙因为得了新冠引发了基础疾病不幸去世。
小郭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便找小孙的妻子小丽退费,但是小丽没同意,于是小郭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了法院。
实务分析
思路一:丈夫生前的这份合同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丈夫与小郭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直播未达一个月可以全额退款,而丈夫小孙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郭可以选择终止履行合同,并退回合同费用。
此时,丈夫小孙的这项支付义务是否要由妻子小丽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小丽应当对小孙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为,该合同签订时,小丽和小孙一同前往,对该项经营行为已知情。并且小孙的经营收入也基本上交小丽保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孙对该笔合同业务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小丽作为合同业务收入的受益者,在小孙已去世的情况下,理应承担履行该合同义务的责任,即依据合同约定退还合同费用。
思路二:如果该合同的债务是小孙的个人债务,夫债要不要妻偿?
小孙去世后,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丈夫遗产的时候,需要概括性继承,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小孙需要退回直播费用,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小丽继承丈夫遗产的,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妻子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妻子放弃继承的,对丈夫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小丽如果继承了丈夫小孙的遗产,那么小孙的合同义务应该由小丽来承担。
法律参考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