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贷款中介
1.高评高贷类欺诈
不法分子以“高评高贷”“购房零首付”为噱头营销,通过虚增房产评估价格,组织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套取超额银行贷款。这类型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使购房者过度负债,存在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客户办理二手房购房手续,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该中介承诺帮助客户将房产评估价格上浮15%,并协调买卖双方签订购房“阴阳”合同,以高于真实交易价的虚假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更高额度的购房贷款,以此实现购房零首付,甚至套出部分银行贷款。若情节严重、金额较大,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涉案房产中介、交易双方及相关人员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资质包装类欺诈
不法分子收取高额“包装费”“手续费”后,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虚构经营项目或交易背景,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获取贷款,使借款人陷入欺诈的法律风险中。
典型案例:李某辉经他人介绍委托中介李某华、谢某武等帮助办理公积金贷款。李某华帮助李某辉挂靠在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4个月的公积金共计4.48万元,以此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并操作李某辉手机登录某银行APP,申请获得贷款19万元。随后,谢某武又操作李某辉手机银行,将15万元转账套现。涉案人员均被判处贷款诈骗罪。
3.职业背债人欺诈
不法分子专门招募信用记录良好的“白户”充当“背债人”,通过系统化培训、材料造假骗取贷款后分赃。“背债人”往往因贪图短期利益而背负巨额债务,最终面临法律追责。
典型案例:符某在中介人员的教唆下,以购买英菲尼迪QX50汽车为由,向某银行申请18万元汽车分期贷款,由中介人员筹集购车首付款。符某配合完成提车手续,随即将车辆交由中介人员,将车辆在二手市场出售后分赃。符某非法获利2.8万元,无力偿还贷款资金,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诱导退旧保新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保单信息、个人信息,随后以回馈老客户、补偿收益或保单升级等由,诱导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俗称退保),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或虚假保险产品,骗取新保单的高额佣金甚至截留、侵占投保人资金,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失去必要的保险保障。
典型案例:陈某等人以非法渠道购买了大量保单信息。随后,冒用保险公司的名义接触前述保单客户,以“将月缴保单变更为更加优惠的年缴保单”为由诱骗客户退掉原购买的保险重新投保,要求客户向其个人商户二维码支付保费,并伪造虚假保单邮寄给受害人,非法所得超120万元。最终,主犯陈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不正当反催收
不法分子披着“合法维权”的外衣,以“优化债务”为名,诱骗消费者伪造证明材料、停止正常还款、反复投诉施压金融机构,帮助债务人逃避合法债务牟利,使消费者陷入贷款逾期、法律追责等困境。
典型案例:宋某某等人成立“反催收代理人”工作室,非法获取大量信用卡欠款人信息,与持卡人签订“委托合作协议”,通过“设局”故意捏造银行及催收公司违规操作假象,以持卡人的名义,短期内频繁、大量发起反映银行和催收公司“违规放贷”“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的恶意投诉,以此向相关银行和催收公司施压,累计敲诈催收公司18.8万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捕。
(四)虚构投资理财产品
不法分子以“高额理财收益”“内幕消息”“高额返利”等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购买虚假投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往往缺乏真实底层资产,实为虚构项目或为庞氏骗局,属于非法集资或诈骗。
典型案例:江某、林某等人虚构委托存储理财项目,鼓吹可以获得每月5%-10%不等的高额收益,并通过“讲师”面对面授课、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吸引社会人员投资近5000万元。实际上,小部分投资款以“利息”的名义返还集资参与人,以此引诱集资参与人继续投入;大部分投资款不知去向。江某、林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