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我们对于这几条分别进行简要分析说明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1、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处罚:(所有)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1)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
1)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简析: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简析:
3)关于“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此条明确主动披露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行政处罚50万以下的行为,对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AEO认证),不产生直接影响。
此条对应“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的“第二十七条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代表不移交缉私部门查证。
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代表不做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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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指涉税违规行为,如果缉私部门查证涉及走私行为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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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非涉税违规行为未包含在本公告中(如涉证、保税单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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