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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简单案件快速办理(2019年第162号公告)附办理指引

【海关总署公告】简单案件快速办理(2019年第162号公告)附办理指引 吉安外贸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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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海关总署发布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海关处罚标准调整后,10月21日,海关总署又发布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主动披露处罚调整+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海关总署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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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海关总署发布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海关处罚标准调整后,10月21日,海关总署又发布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主动披露处罚调整+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海关总署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公告)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两简案件办理业务指引



1

“两简”案件的定义

(1)“两简”案件: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2)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2

简单案件的定义

(1)必须是行政处罚的违规案件

(2)违法事实清楚

(3)情节轻微

(4)不需深入调查取证

3

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两简案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5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1)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2)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4)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6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1)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2)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3)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4)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7

两简案件的办理需准备的材料

(1)情况说明

(2)当事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明




(情况说明和授权委托书模板)

8

两简案件办事流程

处理阶段,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办事流程略有不同:

简单案件

涉及法律文书有:《行政处罚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罚没收入委托缴库通知书》。

简易程序案件

涉及法律文书有:《当场处罚决定书》、《海关罚没收入委托缴库通知书》。

9

企业办理“两简”案件有益处吗?

根据规定:

1.简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当场制发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也就是说,符合“两简”程序规定的违规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处理,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两简”案件就能实现快速改单、快速通关!


两简问答Q&A
Q:

海关行政处罚能小于法定规定额幅度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具备一定条件的违规行为,可以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延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Q:

海关行政处罚会因为当事人辩解而导致处罚更重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Q: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会有惩罚措施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Q:

听说海关处罚的时候都要求去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去签收的话处罚决定书就不会生效,就不会被处罚,请问是这样的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还可以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所以不去签收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能产生不被处罚的结果。


Q:

海关对我公司申报错误进行了处罚,我公司想提出行政复议,又担心复议后罚款反而会更重,请问是否会有这种情况?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Q:

我公司进口的货物申报归类有问题,除了交罚款之外还要交税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Q: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影响海关统计中的统计包含哪些项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有明确表述: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

(三)经营单位;

(四)贸易方式;

(五)运输方式;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八)进出口日期;

(九)关别;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Q:

我公司去年10月份的时候因未按照规定存放保税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今年9月份又因申报不实被海关查处,请问海关有法律规定一年内两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要加重处罚吗?

A:

上述前后两个违规行为,不属于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从重处罚是对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而且是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从重和加重二者法律上含义不同。


延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Q:

报关企业有审核委托人的报关资料的责任和义务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Q:

我公司委托一报关企业进行代理报关,在月底对单的时候,发现有两篇单子的税号申报有误,我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对的,但是报关代理在制单的时候搞错了,这种情况,海关会处罚委托方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上述情况,有证据证明委托方不存在责任的,由发生差错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延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Q:

听说海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会出具一份行政处罚告知单,请问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出具吗?海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Q:

一批货物申报时,税号和品名都错了,既涉及税款,又涉及到监管条件的变化,请问是否会累加计算加重处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2个以上应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应择其重者处罚,不应累加处罚。


延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Q:

出口侵权货物同时涉及申报数量不实的,要双重处罚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这种情况属于2种不同性质的违规,并且没有因果联系,应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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