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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海关新规新政】了解一下

【12月海关新规新政】了解一下 吉安外贸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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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越南海关已主动报告越南总理有关产地诈欺、不法转口的现况;同时已颁布2019年8月23日第1662/QD-BTC号决定有关落实总理2019年7月4日第824/QD-TTg号决定,批准“针对反规避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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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拟对美加征关税
12月15日起,拟对原产于美国的3361个税目商品加征10%、5%不等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目前,中美经贸磋商正在进行中,在磋商最终结果还没出来前,将按之前原加征关税计划进行,相关进口商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中国拟对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
12月15日起,拟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拟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有部分商品重合。对这些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其中,对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的部分汽车及零部件,进一步加征第三轮反制措施关税。

即对同时出现在不同加征清单中的产品,采用累加的方式进行加征。

共有143个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编码会与中国对美750亿清单重叠。

目前,中美经贸磋商正在进行中,在磋商最终结果还没出来前,将按之前原加征关税计划进行,相关进口商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3、美国3000亿关税拟加征

美国3000亿关税拟加征12月15日起,

美国3000亿B清单中的产品拟加征15%的关税

美国当地时间8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了对大约3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的下一步计划,决定将某些商品的关税推迟至12月15日。


这类产品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游戏机、部分玩具、电脑显示器、部分衣服鞋帽。根据3000亿加税清单估算,这批商品规模约占3000亿清单商品的比例为59%。

目前中美双方已进行了多次通话,11月26日,双方就解决彼此核心关切问题进行了讨论,就解决好相关问题取得共识,同意就第一阶段协议磋商的剩余事项保持沟通。


预计在12月15日前会有更确切的消息,请产品在这一批加税清单中的企业保持关注。


4、沙特SABER认证产品清单12月新增

特官方公布了新一批需进行SABER认证的产品

2019年12月

纺织品,如丝、毛、棉、布

拖车和半拖车

洗涤剂、表面活性剂、肥皂,如液体玻璃清洁剂、液体洗洁精;除消毒剂

太阳能发电系统产品及其组成部分,如光伏组件、电缆和连接器

2020年1月

永久性地或临时性地安置在城市中的设备、机械和构筑物


粘合剂和胶水产品,如结构胶粘剂、皮革胶粘剂、鞋类胶粘

剂、木制品胶粘剂、纸张胶粘剂、包装胶粘剂等


制造用于装饰的塑料金属制品,如头发、手和脖子上的饰物


塑料和金属管道系统,用于运输水和电力设施,建筑和配件


无线通信设备,如移动电话、耳机、智能设备等


包装产品,纸、纸板、木材、塑料、纺织品和其他用于包装的材料


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和表面,例如煮食设备、餐具、食物包装材料及容器


由皮革、纺织品、塑料或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鞋


在压力下工作的设备及其附件,如灭火器、高压锅


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报警系统、消防软管


烟花产品,如鞭炮、烟花

5、越南海关出台8项措施严打洗产地
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称,为主动防止产地诈欺、不法转口

越南海关已主动报告越南总理有关产地诈欺、不法转口的现况;同时已颁布2019年8月23日第1662/QD-BTC号决定有关落实总理2019年7月4日第824/QD-TTg号决定,批准“针对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及防止产地诈欺加强行政管理”提案。


其中,越南海关将集中落实8项措施:

1、补充、修正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8/2018/TT-BTC号公告规定有关检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产地(于2019年9月5日第62/2019/TT-BTC号公告)


2、补充、修正第127/2013/ND-CP号议定有关产地、货物标签相关制裁及2016年5月26日第45/2016/ND-CP号议定有关海关方面执行政违规处罚规定及强制实施行政决定,其中对产地诈欺、货物标签假冒及不法转口等行为补充处罚制裁。


3、进行公务员手续业务的培训,以加强检查、发现产地诈欺及不法转口行为。


4、适用各风险管理措施如:收集及分析国内外资讯以确定具有高风险产地诈欺、货物标签假冒及知识产权侵犯等货物,采用各业务措施以检查、调查及确认各违法行为。检视、确定进出口金额较生产能力、规模突增的企业及交易,以进行收集、分析资讯并决定检查、确认、调查违法迹象。


5、海关计划对具体产品产业进行检查、确认,如进口合成板、木地板、脚踏车及电动脚踏车等产品。加强通关后的产品产地清查、检查工作,以发现各违法行为。


6、举办货物产地研讨会,加强海关干部对诈欺行为的检查及发现能力等,以加强宣传、辅导货物产地、防止产地诈欺、假冒及不法转口等行为之工作。同时,配合媒体宣传、报导有关防止产地诈欺、货物标签假冒及不法转口之措施,报导有关海关发现及处理之个案。


7、与相关各部会配合,如工商部、越南商工总会,进行检查、对照以针对逐批货品防止产地假冒、诈欺行为。配合各协会以评估各产业生产、出口能力,严查进出口突增的货品,严查具有产地诈欺、假冒及不法转口可能的厂商。另外,海关总局建议各部会完善法律基础。


8、在防止产地诈欺、假冒及不法转运工作中通过资讯交换加强国际合作。与欧洲反诈欺办公室(OLAF)配合调查、确认若干产品的诈欺行为,如:太阳能平板、彩色钢板、草虾、白脚虾、脚踏车、电动脚踏车及太阳能电池。

6、印尼队部分纺织品征收最高67%关税
印尼财政部新规定-临时进口税(BMTPS)政策

印尼财政部在编号PMK 161/PMK. 010/2019,PMK 162/PMK.010/2019,和PMK 163/PMK.010/2019财政部长条例中加以安排的数种进口商,规定了临时安全措施的进口税(BMTPS)政策。上述商品是纺织和纺织品。颁布该三项法规作为政府确保国内产业安全的严肃形式,以及鼓励使用国内市场的产品。


通过PMK 161/PMK.010/2019财政部长条例,财政部对进口起始价格为每公斤1405盾的合成纤维和人造纱线产品已规定了临时安全措施的进口税。


而在PMK 162/PMK.010/2019财政部长条例中,财政部对价格由每公尺1318盾至每公尺9521盾的进口布料产品亦已规定了临时安全措施的进口税,以及从价税率(tarif ad valorem)36.30%至67.70%范围。


不仅如此,在PMK 163/PMK.010/2019财政部长条例中,财政部对进口价格为每公斤4万1083盾的窗帘产品,内百叶窗,蚊帐及其他家具亦课以临时安全措施的进口税。

7、查四系统
上海海关“查四系统”11月30日上线


据上海相关企业反馈,上海海关于11月27日召开关企座谈会,通知11月30日(本周六)08:30新一代海关查验系统(查四系统)将正式启用。

温馨提示:本周六周日查验系统更新,可能影响正常通关。建议11月29日(周五)将单证申报完毕,本周末不建议进行报关。


8、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12月20日起,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海关总署对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对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人、申请范围、申请通道、海关回复期限、预先归类法律效力等事宜予以明确。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


9、简单案件快速办理
12月1日起,简单案件快速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10、新食品安全法
12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事关食品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条例》进一步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早在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就明确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该判断准则。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但尚无专门的产品标准的食品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其进口依据是各通用标准中对于其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进口食品贸易的发展。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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