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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
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
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
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
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
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
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
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
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
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
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
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
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
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
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
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
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
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
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
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
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
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
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
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
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
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
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
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
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
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
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
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
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
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
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
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
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 5000 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
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
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
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
《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
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
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
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
当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30 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
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期间,首次
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
《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
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
书》。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
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
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
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
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
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
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
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
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
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
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
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
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 2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
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
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
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 1 日或者业务
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 12 个
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
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
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
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