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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服财税·财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立服财税·财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立服财税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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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

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

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

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

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

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

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

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

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

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

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

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

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

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

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

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

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

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

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

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

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

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

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

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

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

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

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

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

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

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

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

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

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

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

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

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

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 5000 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

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

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

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

《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

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

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

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

当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30 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

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期间,首次

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

《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

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

书》。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

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

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

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

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

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

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

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

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

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

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

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

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 2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

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

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

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 1 日或者业务

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 12 个

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

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

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

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该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与阅读。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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