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对象条件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其中:
(一)申请境外展览资助、国际产品认证等外贸项目的,须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二)申请境外投资及经济合作项目资助的,须是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三)申请服务外包项目资助的,须经商务部门认定(商务部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备案)的并在当年有离岸或在岸实绩发生(参加服务贸易类展会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余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无需提供)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申请境外展览补助等外贸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各支持项目所列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须经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盖章确认,申报材料每页盖公章或整册资料盖骑缝章,其中,发票、付款凭证还要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申报材料分项目装订成册,加封面和目录,一式一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企业需先至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经镇、街道、开发区相关处(科)室对项目申请表进行盖章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报送相关部门。申报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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