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4〕145号)第六条所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对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 《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3.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5. 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6. 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胶装成册。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至杭州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逾期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