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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型能源公司变名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9亿,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人被逮捕。竟为收每吨20元开票费与5元好处费。

商贸型能源公司变名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9亿,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人被逮捕。竟为收每吨20元开票费与5元好处费。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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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非法变票牟取利益,涉及接受、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2份,价税合计1.9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已进入司法程序。


进销不符,数据研判锁定变票嫌疑

检查初期,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通过金税系统对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基础信息、申报纳税数据、发票流向等信息进行归集分析,发现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该企业在短时间内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皆过亿元,蹊跷的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票里,进项货物名称为混合醚、异庚烷、高沸点芳烃溶剂等,销项货物名称为生物柴油、普柴,上下游开票品名不符,且该企业为商贸企业,无加工能力,不可能将化学原材料加工为燃油产品同时,也并未在企业财务账册中发现加工发票,有悖常规经营情况,因此检查人员分析该企业可能涉嫌变票。

为进一步核实疑点,检查人员实地查访,并通过多方联络找到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业务的关键人员进行突击询问。在检查人员的系统调查下,该企业关键人员陈述了该企业从上游取得、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的具体违法行为,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银行卡账号。


税警协作,查手法理资金还原全貌

根据案情,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始深挖检查。

为了保证案件一举侦破,税警联合专案组放弃春节休假,先后前往河南、湖南和山东等11个省市进行秘密外调工作,于2024年2月底将一名关键涉案人员从山东押解回西安调查,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3月另一名关键涉案人员也在山东被警方成功控制。

根据相关证据和供述,专案组查实,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资金回流等方式,向下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吨成品油从中获利20元“开票费”;此外,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每吨成品油额外收取5元的“好处费”,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


证据确凿,虚开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经过清分数据线索、厘清银行流水,该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交易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终于无可辩驳。2021年至2022年,该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下游31家公司开具10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448.87万元;同时取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21份,价税合计9595.85万元。相关涉案人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4年8月依法对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捣毁陕西省西安市及山东省东明县犯罪窝点各1处,批准逮捕涉税犯罪嫌疑人3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对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四点核心内容分析解剖:

一、犯罪手法:通过“变票”操作虚构交易,实现非法牟利

该案件的核心犯罪手法是“非法变票”,即企业通过伪造交易链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 进销不符:企业从上游取得的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主要为混合醚、异庚烷等化学原材料,而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货物名称却为生物柴油、普柴等燃油产品。作为商贸企业,该公司无加工能力,不可能将化学原料转化为燃油产品,且财务账册中无加工发票记录,这明显违背常规经营逻辑。

  • 虚构交易与资金回流:企业通过编造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构交易事实,并利用资金回流手段(每吨成品油收取20元“开票费”和5元“好处费”),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这种手法旨在掩盖无真实业务的情况,逃避税务监管,从而非法抵扣税款。

  • 解剖分析:这种“变票”行为不仅扰乱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还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案件显示,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9亿元,涉及发票1032份,凸显了虚开犯罪的规模性和组织性。

二、稽查过程:税警协作通过数据研判与实地调查锁定证据

案件的查处过程体现了税务与公安部门的紧密协作,通过多层次调查手段还原犯罪全貌:

  • 数据研判:检查人员利用金税系统对企业基础信息、申报数据和发票流向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在短时间内(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取得和开具发票均过亿元,且进销项品名不符,初步锁定“变票”嫌疑。这种数据驱动的稽查方式,高效识别了异常经营模式。

  • 实地调查与询问: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查访和突击询问关键人员,获取了企业虚开发票的具体违法行为证据,包括相关银行卡账号,为后续侦破提供了关键线索。

  • 跨省行动与抓捕:税警联合专案组放弃春节休假,前往河南、湖南、山东等11个省市进行秘密外调,于2024年成功控制多名关键涉案人员,并捣毁犯罪窝点。这体现了执法部门在侦破涉税犯罪中的决心和效率。

  • 解剖分析:税警协作模式不仅强化了证据链,还通过技术手段(如银行流水分析)揭露了资金回流细节,确保了案件侦破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这种联合执法机制对打击复杂涉税犯罪具有示范意义。

三、法律定性: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严惩虚开行为

案件的法律定性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性质及后果: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案中,企业无真实业务,却接受和对外虚开发票,直接违反该规定。

  • 刑事追责: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多名嫌疑人,批准逮捕3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 税务处理: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4年8月依法对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虚开行为,并追缴相关税款。这体现了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违法者受到双重惩戒。

  • 解剖分析:法律定性不仅强调了虚开行为的严重性,还展示了我国税收法治的严密性。通过移送司法,案件传递出“虚开必严惩”的信号,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

四、案件启示:凸显税收监管漏洞与执法创新,警示企业合规经营

该案件反映了当前税收领域的一些问题,并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启示:

  • 税收监管漏洞:企业利用“变票”手法虚开发票,暴露了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对于进销项一致性监管的不足。尤其是商贸企业无加工能力却变更货物名称,提示税务机关需加强行业专项检查和大数据分析。

  • 执法创新:税警协作、数据研判和跨省行动等做法,展示了执法部门在应对新型涉税犯罪中的技术升级和协作效率。这为未来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模板,推动税收执法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转变。

  • 企业警示:案件警示企业必须遵守税收法规,杜绝虚构交易和虚开发票行为。任何通过“开票费”等非法手段牟利的尝试,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影响企业信誉和生存。

  • 解剖分析:本案作为典型虚开案例,强调了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国家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了公平税收环境,促进了经济健康发展。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业务真实性与透明度。

总结:该案件通过剖析犯罪手法、稽查过程、法律定性和案件启示,全面揭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并展示了执法部门的高效应对。这四点核心内容有助于深入理解涉税犯罪的本质与防治策略。


为什么客户不直接保持进项和销项品名一致,而要进行“变票”呢?

我觉得,这完全就是一种:管他妈的,顾不上了,干一票就跑的心态,死也做个饱死鬼,因为必然会被抓,连赌的心态都算不上,简直如同飞蛾扑火。

其根本动机和目的可以归结为一点:利用不同产品品类之间巨大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非法的“偷梁换柱”,以牟取暴利。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剖这其中的逻辑:

为什么不能直接进项销项相同品名?

如果一家贸易公司,进项是化工原料(如混合醚),销项也是同样的化工原料,那么它的整个业务链条是透明的,税务上也是清晰的。它需要为产生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它只是一个普通的贸易商,利润空间有限,而且无法实现本案中的核心犯罪目的——逃避高额的消费税

“变票”的动机与核心目的

1. 核心目的:逃避消费税(本案的关键)

  • 中国的消费税是特定环节、对特定商品征收的价内税。 成品油(如汽油、柴油)是消费税应税品目,而且税率很高。例如,汽油的消费税约为每升1.52元,柴油约为每升1.2元。折算到吨上,是一笔非常可观的税款。

  • 而化工原料(如混合醚、异庚烷)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

  • 犯罪链条的运作模式:

    • 上游“洗票”企业: 犯罪链条的源头是地炼厂(地方炼油厂)等真正生产成品油的企业。它们生产了成品油,本应缴纳高额消费税。为了逃避这笔税,它们将成品油“变名”为化工原料(如混合醚)销售给像陕西盛明宏盛这样的“变票”公司,并开具化工原料的发票。这样,地炼厂就“洗掉”了消费税负担。

    • 中游“变票”企业(本案公司): 陕西盛明宏盛能源公司作为中间环节,从上游取得“化工原料”的进项发票。它的核心作用就是完成“变票”——在向下游开具发票时,将品名从“化工原料”改回“成品油”(如生物柴油)。它通过伪造合同、资金流,制造了一个从化工贸易商变为成品油贸易商的假象。

    • 下游“用票”企业: 下游是需要成品油进行销售或使用的企业(如加油站、用油工厂)。它们从陕西盛明宏盛公司取得品名为“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正常抵扣进项税,使自己的账面和进销项链条变得“合规”。它们可能以低于市场含税价的价格购油,因此也有利可图。

通过这个“变票”环节,整个链条成功地将本应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伪装成了一场不涉及消费税的“化工原料”贸易,最终让成品油在进入消费环节时,逃避了巨额的消费税。 陕西盛明宏盛公司在其中扮演了关键的“过票”、“变名”角色,并以此收取每吨20-25元的“开票费”作为报酬。

2. 次要目的与动机:

  • 非法牟利: 对于“变票”公司本身而言,目的非常简单直接,就是赚取高额的“开票费”。这是一种几乎无本万利的生意,因为它不需要真实的货物、仓储和加工,只需要伪造票据和资金流。

  • 满足下游企业的“洗白”需求: 下游企业需要“干净”的成品油进项发票来平账,以使它们通过非正规渠道(如从偷逃消费税的地炼厂)购买的廉价油品,在财务上变得“合规化”。

  • 伪造业绩与融资 在其它一些虚开案件中,企业通过虚构巨额的交易流水来伪造业绩,以骗取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虽然本案未明确提及,但这也是虚开犯罪的常见动机之一。

总结

简单来说,“变票”不是一个简单的开票动作,而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环环相扣的税收欺诈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它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逃避的消费税 >> 支付给“变票”公司的开票费

如果进项和销项品名保持一致,这个犯罪链条就无法成立:

  • 如果一直开“化工原料”,下游用油企业无法入账和抵扣。

  • 如果一直开“成品油”,上游地炼厂就无法逃避消费税,整个链条的成本优势不复存在。

因此,“变票”是这个犯罪模式的核心操作,其动机是非法侵占国家税款(消费税),其目的是通过充当非法链条的“转换器”来牟取暴利。



本号唯一作者介绍: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横跨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领域行业顶尖企业的履历、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提炼,是国内多家国企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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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合本公司实际业务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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