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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供应链公司学习榜样:人均收入160万,200多人营收1200亿,某小单品市场占有率80%,IPO时还把融资性贸易说清楚了。

国企供应链公司学习榜样:人均收入160万,200多人营收1200亿,某小单品市场占有率80%,IPO时还把融资性贸易说清楚了。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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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家央企

这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

公司年营收1200亿(2022年年报1191亿,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947亿)

公司员工213人(2022年报显示)

公司净利润22亿(备注:2022年数据,2023年前三季度是14亿)

人均营收贡献近6亿元人民币

人均净利润贡献超过1000万元

最耀眼的是人均薪酬160多万


高管薪酬也是非常具有竞争力的:

业务亮点 全球最大的铌产品供应商CBMM在中国的独家分销商 在国内铌产品市场约占80%的市场,主营业务 金属及矿产品的贸易业务。

这里啰嗦点评一下:在做供应链领域,小单品的高市占率是亘古不变的王道,小单品属性上要是个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应用场景广,但是使用的量并不大,这种产品才是搞供应链公司的最佳之选。不要老是搞动辄行业规模几万亿的产品,那个东西,你搞个几亿几十亿放进市场洪流当中,啥都看不见。如果你面对就是全国二三百亿市场的单品,你占有百分之二三十的市场,你不流弊都难,你就不用天天去关注行情,整得个心上心下的,而是让别人天天关注你。

去年,这家公司IPO,被问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情形?他们这样回答的。

【问题】关于是否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销售合同和货物交付方式,说明发行人客户直接到供应商指定仓库提货的情形下,发行人在交易中的商业逻辑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融资性业务;

回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根据行业惯例,发行人日常贸易采购环节,交货地点通常约定为供应商工厂或发行人指定仓库;发行人日常贸易销售环节,交货地点通常为双方约定地点或由客户到发行人指定的仓库提货。

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由客户到指定仓库提货属于常规的货物交付方式之一,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按照销售合同约定,通过提供放货指令或货权转移协议书完成货物交付,商品控制权随之转移。发行人作为贸易商,主要作用在于凭借对下游需求的研判,弥合相关产品在时间、空间和具体品种上的资源错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采购需求。该交易存在真实货物流转,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不属于融资性业务。

(2)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转是否一致,销售环节是否实际发生货物流转,是否存在虚构仓单、提单的情况,是否存在资金空转的情形;销售环节发生的仓储、运输费用是否实际由发行人承担;销售过程中发行人是否承担相关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是否承担货物质量瑕疵或交付逾期等法律责任;

回答:

(一)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转一致

根据访谈发行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和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 报告期内:

1、发行人进口贸易销售货物时, 一般在签订合同后或收取客户的货款后向港口仓库及客户发送相应数量的放货通知书,客户凭放货通知书提货或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依据合同约定,通过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付款;

2、发行人转口贸易销售货物时, 一般在签订销售合同后,客户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或现汇,完成海运提单的转移;客户依据合同约定,通过信用证或银行转款进行付款;

3、发行人国内贸易销售货物时, 一般在签订销售合同后,下游客户主要通过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凭发行人出具的相应数量的放货通知单提货。

综上,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不存在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不一致的情形。

(二)销售环节的货物流转情况,不存在虚构仓单、提单、资金空转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发行人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禁止开展“空转”“走单” 等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禁止签订此类业务合同。为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内控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先对交易对手进行评审,交易对手评审审批生效后,方可提交业务合同,在交易对手评审和审批过程中,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资信平台对交易对手进行相关筛查;

2、公司重视采购货物来源,谨慎选择采购渠道,对货物来源进行甄别,了解货权真实性;公司业务合同需经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分级审批,在合同审批过程中,关注合同条款、贸易模式等重点要素;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对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进行管理;

3、公司严格把控仓库准入条件,对仓库进行考查、甄选和评审。仓库评审审批生效后,方可进行业务开展。货物入库、出库均须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入库时提供相应的海运提单和入库单(一般由银行或者仓库等第三方发送至物流管理部门) ,出库时会检查实际到款金额是否与实物流转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有三种货物交付方式:

1、公司以海运提单的转移完成货物交付。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提单代表的就是所交易的商品,提单上会详细列示船舶信息、 装船时间、 商品数量、 商品质量等具体信息, 公司通过转移海运提单完成货物流转;

2、公司在货物到达卸货港后由公司负责报关进口及仓储。公司销售货物时,向仓库发送提货指令,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完成货物流转;

3、公司向下游客户和港口码头、物流公司、租赁仓库提供放货指令或货权转移协议书完成货物交付,完成货物流转。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两种方式监控仓单、提单的真实性:

1、提单形式的交易,一般在采购或销售环节会使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开具过程中,开证银行和收证银行会逐笔审核合同、运输单据、提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2、仓单或货权转移单形式的交易,公司会收到租赁仓库提供的入库通知单,或者由储运部门与港口确认货物的存在性,确保该类交易模式下货物的真实性。

综上,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均存在不同形式的货物流转,公司严密监控仓单、提单的真实性,报告期内不存在虚构的情况,也未发生资金空转。

(三)销售环节发生的仓储、运输费用的承担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 销售环节由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主要包括:(1)公司销售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条款中的 CFR 和 CIF 方式,适用于《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承担相关费用;(2)销售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运至客户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为降低流通环节成本,如铁矿石产品等的销售合同通常以提单、仓单形式进行货权转移,由下游客户到仓库提货,销售环节基本不产生运输费用,符合行业惯例。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 公司的仓储费用通常在货权转移前由发行人承担,在货权转移后由下游客户承担。

(四)销售过程中发行人承担相关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质量瑕疵或交付逾期等法律责任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贸易模式下(分三种贸易模式:进口贸易,转口贸易、国内贸易)的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情况如下:

进口贸易:

进口贸易模式下,对于铁矿石产品: 发行人在收到对应提单时即取得货权并能主导商品的使用,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从矿山采购时,发行人在货物装船时即取得货权并能主导商品的使用,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待客户付款后,发行人向客户提供放货指令或货权转移协议书,放货通知同时发送给港口码头物流公司和客户后确认货权从发行人转移至下游客户,商品可随时交付客户办理出库,且放货通知中货物均有对应的船名、品名等可识别信息。放货通知下达以后才完成货权与风险的转移,即在货物到港卸货直至销售完成的期间内,发行人承担商品的价格及损毁风险:另外,发行人与供应商和客户都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规定了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采购价格一般是基于市场指数价格确定,落地销售价格大多基于港口现货价格随市场波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及价格。对于铌产品: 货物自装船后,所有权归发行人享有,且装船后的货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在货物装船时即取得货权,因而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之后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货物风险在客户指定地点交货后转移至客户。另外,采购价格由CBMM 根据全球铌产品价格及中国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由公司与 CBMM 根据中国铌产品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协商后,再根据运输费、港杂费等费用和客户付款条件等的基础上确定。因此在运输途中至销售之前公司承担存货风险,即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

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中,发行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中规定,从供应商将货物在装车或发出港口装船开始,货物的风险转移至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公司从矿山/贸易商处采购商品后再寻找下游客户,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时点一般为“货物越过船舷和贸易合同签订孰晚”。转口贸易模式下不发生实物的报关和出入库,仅发生提单的转移。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管理中,提单代表的就是所交易的商品,提单上会详细列示船舶信息,装船时间,商品数量,商品质量等具体信息。按大宗商品贸易实务,在贸易链条中公司以提单中约定的装船日作为采购确认时点,以向银行提交提单并也已向客户提交提单副本时确认收入,两个时点之间的存货风险是由发行人承担的。另外发行人与供应商和客户都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规定了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一般是基于市场指数价格确定。根据以上分析,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


国内贸易:

国内贸易中,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上游对仓库和公司下达货权转移证明时,发行人获取货权转移证明后取得货物的控制权并能主导商品的使用,可以通过销售获取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而判断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销售时,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下达放货指令完成交货后,存货的风险报酬转移,丧失货物控制权。另外,发行人与供应商和客户都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规定了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方式按照销售商品不同分为: (1) 根据市场情况与港口现货价与客户独立商议的市场价格: (2) 以当日或前后几日的长江有色市场行情报价或南储商务网的铝锭现货价或当月以上两个价格的月均价为基础进行结算; (3) 以合同约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远期合约的均价为基础进行结算。发行人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及价格。因此发行人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

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代理人且以净额法处理的国内贸易业务,发行人不承担主要的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

销售过程中,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货物质量瑕疵或交付逾期等法律责任。销售合同中一般会明确合同双方对于质量瑕疵或交付逾期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调整、第三方鉴定、诉讼等途径。

综上,除上述以代理人身份进行的交易外,发行人承担相关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质量瑕疵或交付逾期等法律责任。

(3)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是否锁定固定收益,是否根据与上游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加收固定差价后向下游客户收取货款;是否给予下游客户信用展期及具体情况,信用展期是否与销售价格挂钩,是否约定担保物或保证金;

回答:

经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行人日常贸易业务中,对主要客户的销售价格系基于市场指数/期货价格,或是基于即期市场价格确定,价格随行就市。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间的销售合同不存在锁定固定收益或根据与上游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加收固定差价后向下游客户收取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为提升自身客户服务能力,扩展采购来源,进行过少量身份是代理人的业务,收益相对固定,发行人对该情况采用净额法处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按照净额法确认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小于 0.01%。

公司对大部分客户均采用先款后货,对于少量的赊销,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司信用评级及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制度,根据公司建立的信用评级模型针对客户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并确定授信额度。由于公司信用政策管理较为严格,公司主要对部分信用状况较好的钢铁企业及大型贸易商给予了信用政策,相关赊销客户均经过严格评审,履约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给予下游客户信用展期,不存在信用展期与销售价格挂钩及约定担保物或保证金的情形。


(4)是否存在发行人为下游客户垫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况,是否收取利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答: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大中型钢铁企业、铜冶炼厂、贸易商等。境外销售时,公司主要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境内销售主要采用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大部分客户均采用先款后货。对于少量的赊销,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司信用评级及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制度,根据公司建立的信用评级模型针对客户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并确定授信额度,符合行业惯例,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为下游客户垫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此发生的利息收取、纠纷及潜在纠纷。

(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情形,是否涉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是否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是否存在造成经营损失或被追究责任的情况;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进行风险排查,是否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中央企业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相关文件要求;如果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过融资性贸易业务,请说明具体情况、业务规模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是否经完成整改,是否受到处罚或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回答: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情形,是否涉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是否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规定,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 等虚假贸易业务......(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经核查, 发行人

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和“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情形, 具体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的贸易活动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贸易活动中具有真实的货物/货权流转,公司严密监控仓单、提单的真实性,报告期内不存在虚构仓单、提单、资金空转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题“二、(二)销售环节的货物流转情况,不存在虚构仓单、提单、资金空转的情况”部分的具体内容)。

(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不存在转贷、第三方回款等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题“二、(一)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转一致”部分的具体内容) 。

(3) 发行人的贸易活动中,仓储费用、运费、市场风险及货物风险、货物质量瑕疵或交付与其法律责任主要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的货物贸易模式符合大宗商品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详见本题“一、结合销售合同和货物交付方式,说明发行人客户直接到供应商指定仓库提货的情形下,发行人在交易中的商业逻辑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融资性业务”、“二、(三)销售环节发生的仓储、运输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二、(四)销售过程中发行人承担相关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质量瑕疵或交付逾期等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内容) 。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不存在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给予下游客户信用展期,对于赊销客户未约定担保物或保证金,不存在为下游客户垫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况,不存在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情形(详见本题“三、(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给予下游客户信用展期,对于赊销客户未约定担保物或保证金”、“四、是否存在发行人为下游客户垫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况,是否收取利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分的具体内容)。

(二)是否存在造成经营损失或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造成经营损失或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三)发行人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进行风险排查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 号, 以下简称“652 号文” ) 由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给其下属中央企业,发行人作为财政部主管的中央企业,未收到 652 号文。

为排查及避免开展融资性贸易, 发行人实行的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负面清单。发行人制定了《中信金属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 、 “走单”等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禁止签订此类业务合同。

2、制定相应的内控措施。为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内控措施(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题之“二、(二)销售环节的货物流转情况,不存在虚构仓单、提单、资金空转的情况”部分的具体内容)。

综上,发行人以开展实质业务为导向,通过建立负面清单及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及监督合同履行,对公司融资性贸易风险进行了排查。

(四)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中央企业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相关文件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情形,符合国家关于中央企业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要求。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具体情况、业务规模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是否已经完成整改,是否受到处罚或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情况。

这家公司究竟是哪一家呢?

他就是: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061)

成立日期:1988-01-23

上市日期:2023-04-10

截至2024年1月29日股市收盘,公司市值384.65亿


“国企供应链实战实训班”开始报名啦!

欢迎大家报名参加3月14日-1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由我组织的“国企供应链实战实训班”,详细安排见下:

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

“龙1期”国企供应链实训班课程安排

日期

授课方式

涵盖主题

2024-3-14
 (星期四)

讲解+互动

国内外物贸供应链的发展趋势

讲解+互动

中国供应链行业主流模式与案例分析

讲解+互动

融资性贸易剖析及规避方法

讲解+互动

全额法与净额法解读

讲解+互动

合资成立供应链公司的注意事项及案例分享

讲解+互动

供应链业务风险控制

讲解+互动

供应链业务合同合规分析(摆案例)

讲解+互动

供应链如何成为当地国企产业园招商利器

讲解+互动

供应链业务的经典大坑案例分享

2024-3-15
 (星期五)

讲解+互动

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分享

讲解+互动

产融供应链科技平台分享

讲解+互动

供应链智慧风控平台案例介绍

讲解+互动

物流与贸易结合的一体化供应链创新

讲解+互动

供应链服务+供应链金融融合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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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供应链的经验

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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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机实操

风控指标设置、风控建模、初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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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各个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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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享、业务对接

主讲老师: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行业顶尖企业,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专家,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专家,有多20+年的供应链服务、供应链金融平台顶层设计、体系搭建,数字化落地等实战运营经验,曾主持架构华为公司全球备品备件供应链系统、行业前五的深圳供应链公司业务财务一体化供应链ERP、搭建了怡亚通供应链公司市场支持服务体系、主持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3.0大系统的供应链业务场景平台等多个重大项目。是多家大中型企业的董事长顾问或平台总顾问/总架构师,是行业知名公众号—【深圳供应链】的唯一作者,拥有40000专业粉丝用户,原创供应链行业性文章数百篇,引起了数万读者的共鸣。是【中国供应链神图】的总设计,目前已经更新迭代到7.0版本,成为了数万供应链企业的中高层的必备读物。

海平老师服务的部分客户:四川港投集团、黑龙江交投集团、邯郸建投集团、深投控集团、深圳港集团、东莞能源集团、福建建工集团、青海盐湖工业集团等一大批大中型国企知名企业,还包括汇金股份(300368)、西陇科学(002584)、飞马国际002210)、英唐智控(300131)等上市公司。

培训费用:一口价3999元/人,纯干货分享、接地气经验奉献。费用包含:培训讲义、讲师费用、场地费、软件实操费、建模数据费、二天的午餐餐费(往返交通费与住宿费自理)。

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支行

账号:7559 3110 5810 201

(请提前准备好开发票信息,随时可开)

上课时间与地点:

上课时间:2024314-315日(星期四-星期五)

上课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报名时间与方式:

报名时间:2024122-310

报名方式:添加海平老师微信,发送公司全称、姓名、职位、参会人数、开票信息即可。

详情请咨询海平老师,联系电话:13510207375(微信同,请注明来意)。

说明:缴费成功,即可加入“国企供应链实训班”专属群,开始业务讨论,对接信息,并且将免费获得中国供应链第一神图7.0版本纸质版一份,便于提前研究相关业务知识。

注意事项:

学员需自带笔记本电脑(一个组团带一台即可),因需实战风控建模演练、以及在线体验成熟供应链智慧风控系统、供应链管理服务系统、供应链金融系统、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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