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浙商中拓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诉讼标的额:5.3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 “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19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响水龙拓”)、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 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德龙”)、溧阳龙跃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江苏汇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 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4)。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二、一审判决情况
本次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1923 号判决如下:
判决溧阳宝润、溧阳瑞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溧阳龙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中拓返还货款 501,276,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010,918.3元(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 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持续计算),确认 浙商中拓对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享有债权本金501,276,000元及利息损失7,010,918.3元,支持浙商中拓的 律师费主张,并判决戴国芳、戴笠、黄荷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浙商中拓负担112,06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2,581,496元。公司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共计31起,涉及金额5.7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5.67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 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 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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