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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国企股东担保借款的答疑: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其实就是同股同权同责。

国资委关于国企股东担保借款的答疑: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其实就是同股同权同责。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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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大量的地方国企与民企合资成立混合所有制贸易型供应链企业,很显然,是国企有背景、资金实力,民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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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大量的地方国企与民企合资成立混合所有制贸易型供应链企业,很显然,是国企有背景、资金实力,民企具有业务及运营能力。正常情况下都是由国企大股东进行担保或者直接借款的方式为混合所有制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关于合资公司的借款担保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以及怎么收费等,常常说不清道不明,今天我们就整理了国资委对央企的一些规定与要求以及网民朋友的提问与国资委相关内容。地方国企原则上很多是参照央企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当然也有特殊情况。

国有企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以及担保相关费用

问题内容:《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该规定已明确担保费率是关键要素。经检索,其他现行规范未明确国企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的问题,对此我们有如下疑问:

1.国有企业与某外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其中国有企业持股51。现拟为合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否免收担保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国有企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该条,必须收取担保费?

国资委回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答复时间:2021-12-21)

问题咨询: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问题内容: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以及《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央企业不能向集团外企业借款,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地方性国有企业?如一市级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国资委回答: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相关规定,严禁中央企业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原则上中央企业不得对其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参照中央企业进行管理,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相关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2021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  资  委

2021年10月9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期,收到中央企业等各方面对于《通知》的咨询和疑问,为便于理解《通知》内容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先后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一系列文件中陆续提出了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担保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担保制度,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个别中央企业仍存在担保规模过高、对外担保、采取隐性担保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发生了担保代偿损失。为适应新情况变化,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通知》。《通知》在整合原有担保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融资担保范畴、对象、规模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实现担保管理规定的完整统一。《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管控范围更加“全”。《通知》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二)管控要求更加“严”。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实行“两禁两控”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担保规模。参考目前中央企业担保规模占净资产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等,明确中央企业总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本部)担保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管控方式更加“实”。考虑企业担保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法等规定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通知》从中央企业实际管理出发,要求担保预算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以提高效率,但企业担保制度和特殊担保事项仍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充分发挥董事会的风险把关作用。

(四)整改要求更加“细”。明确对企业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要求企业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业务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控对象。《通知》管控对象不仅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

(二)关于隐性担保。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

(三)关于对金融子企业担保管理要求。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四)关于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管理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


本号唯一作者介绍: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横跨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领域行业顶尖企业的履历、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提炼,是国内多家国企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顾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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