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10家上市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收入确认核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包含央企、地方国企,产业龙头,高科技等公司的贸易类业务

10家上市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收入确认核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包含央企、地方国企,产业龙头,高科技等公司的贸易类业务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5-05-21
0
导读:我们通过对10家典型的上市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收集了公司的收入

我们通过对10家典型的上市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收集了公司的收入“总额法”改“净额法”详细原因,以及调整金额的幅度。这里面的案例非常典型,涉及到央企、地方国企,大型产业龙头上市公司,高科技公司等,都存在错用收入的计算规则,将部分应该适用于净额法的收入错误的适用于全额法。
关于比较难以判断的就是瞬时贸易,但是依据的原则还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当然,以销定采、零库存并不是全额法净额法的判断依据。这句话并不是李老师我说的,我们找到了由证监会会计部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一书中比较明确的定义(第349页):以销定采、零存货是贸易公司的内部管理手段,也是当前技术条件下企业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方法,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依据。如果合同明确表明贸易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很难仅依据毛利较低、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数量相同、与客户和供应商交割时间几乎一致,否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控制特定商品。
很多时候,我就拿出这本书来跟一些朋友交流,当然这不是法规,不过目前也没有任何法规说瞬时贸易就必须净额法。这本书是目前市面上相对权威部门书面谈到的关于瞬时贸易的描述吧。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依据还很多,需要一起讨论,因为认定控制权很多时候场景比较复杂,不是一眼就能明确判断,有些即便同一个业务场景在不同的公司、不同的事务所认定出来结果都不一样。
1:罗牛山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 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 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 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 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对贸易业务进行自查,并结合监管案例及实践,以及审计机构意见,对公 司 2024 年部分贸易业务从“总额法”改按“净额法”确认。

2:上海物资贸易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 2024 年开展了汽车销售相关的试点业务,在业务开展初期,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公司判断该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在后续业务实施过程中,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专项自查。按照收入准则第三十四 条相关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 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是否在转让 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 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公司经审慎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 并结合审计机构相关意见,对上述业务收入采取净额法核算,同时对 2024 年前 三季度该业务从“总额法”核算调整为“净额法”核算,此项调整不影响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3:超讯通信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4:铁龙物流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为更加谨慎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及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以前年度开展的贸易类业务开展严格自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成净额法。 公司对 2020 年度发生的贸易类业务调减营业收入768,080,366.77 元,调减营业成本 768,080,366.77 元,调减营业毛利 0 元;对2021 年度发生的贸易类业务调减营业收入 515,144,770.79 元,调减营业成本 515,144,770.79 元,调减营业毛利 0 元;对 2022 年度发生的贸易类业务调减营业收入258,105,394.13 元,调减营业成本 258,105,394.13 元,调减营业毛利 0 元。

5:奥特迅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和原因 
公司下属的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奥特迅公 司”) 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该充电服务业务一直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结合 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 管报告》以及财政部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 电业务的收入确认》,经公司自查、审慎判断,公司收取的应付给供应商的电费 部分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结合公司当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因此公司认为对于成套系统业务应该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不应该统一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
6:大唐高鸿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为了更严谨的执行收入准则,公司对 IT 销售业务进行了自查,对交易实质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将 2024 年前三季度相关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 法”调整为“净额法”。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 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 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7.立方数科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 《安徽证监局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25】54 号),……一、针对我局向你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25〕54 号)相应事项,根据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我局开展的检查工作,公司未对智能软件产品业务和 2024 年新增超立方智能硬件产品业务等开展自查,自查不全面、核算不规范,请公司立即整改,同时严格按照《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准确披露 2024 年年报。” ……公司对部分硬件贸易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相应调减 2021 年度营 业收入 2,101.84 万元,占 2021 年度总收入的 3.79%,调减 2021 年度营业成本 2,101.84 万元,不影响利润指标; 调减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3,241.30 万元,占 2022 年度总收入的 7.95%,调减 2022 年度营业成本 3,241.30 万元,不影响利润指标; 调减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300.88 万元,占 2023 年度总收入的 1.57%,调减 2023 年度营业成本 300.88 万元,不影响利润指标。
8:万向钱潮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贸易业务进行自查,考虑到公司 2024 年度业务发生变化,结合公司变更后业务实质,对公司 2024 年部分贸易业务从“总额法”改按“净额法”确认。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合并报表影响
本次更正仅对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合并利润表有影响,不涉及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本次会计差错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更正也不涉及对既往年度报告数据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9:皇氏集团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 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落实警示函所涉问题的梳理和整改, 对部分技术服务业务、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 确认营业收入,并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深圳久安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报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久安专审字[2025]第 00019 号)的专项鉴证报告。
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第三季度、2021 年年 度、2022 年半年度、2022 年第三季度、2022 年年度、2023 年年度的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 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10:润泽科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为了更严谨的执行收入准则,公司对 AIDC 业务中的高性能算力模组业务进 行了自查,对交易实质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并结合审计机构意见,将 2024年前三季度相关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本次 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 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本号唯一作者介绍: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横跨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领域行业顶尖企业的履历、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提炼,是国内多家国企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顾问。图片

海平老师常年开办国企贸易供应链实战实训班

内容聚焦贸易供应链的:业务、风控、合规、数字化

将于2025年8月深圳开班,欢迎咨询

(如需邀请上门面授培训,请联系海平老师)

图片

国企贸易供应链的关键内容要点

1:贸易合规的核心准则:十不准详细解读。

2:瞬时贸易中全额法、净额法的认定规则分析。

3:国企贸易供应链业务的风控的体系搭建、结构设计。

4:数字化平台四件套:智慧风控平台+业务管理系统+监测预警+智慧大屏,干掉手工报表,要让董事长总裁一眼就能看到任何想看的内容。

与海平老师沟通交流,请加微信:sz_scm,务必注明,交流供应链。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1234
内容 2017
粉丝 0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1234
总阅读51
粉丝0
内容2.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