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1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2号
本院根据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路游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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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3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撒拉尔水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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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4号
本院根据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旅投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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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5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尚东今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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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6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旅投文体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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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7号
本院根据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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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2025)青01破8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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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9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旅投自驾车旅游营地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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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10号
本院根据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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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11号
本院根据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旅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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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12号
本院根据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青藏国际会务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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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13号
本院根据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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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青01破14号
本院根据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80号中国农业银行(五四大街支行)三楼;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马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97132267、187970022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www.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6日

海平老师常年开办的国企贸易供应链实战实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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