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李挺,女,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尹世辉,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张文博,男,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徐健,男,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曹成,男,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宁鸿鹏,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丁金辉,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苑志刚,男,1977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李桂萍,女,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刘福金,男,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李志超,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李挺、尹世辉、徐健、曹成、宁鸿鹏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文博、丁金辉、苑志刚、李桂萍、刘福金、李志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10 月31 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70.70%;2024 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 万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 年1 月17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 亿元;2024年2月 29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5 亿元;2024 年 5 月 22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 亿元。
综上,锦州港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566,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688,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21.86%;2024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 2022 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元的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 2024 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的罚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 万元的罚款。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5月29日晚间,*ST锦港(600190)披露公告称,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5月30日起停牌。
*ST锦港表示,公司当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至2024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告显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若*ST锦港股票被上交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2024年4月22日,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显示,锦州港为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锦州港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共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大宗贸易业务。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202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20.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2070.9万元。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万元。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4.3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4415.7万元。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7511.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万元。
2018年~2021年,4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6.2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78亿元。
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高总额的22.46%;
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高总额的65.96%;
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至此,从2018年~2024年第一季度,锦州港已连续7年财务作假,虚增利润近3亿元。
2024年10月31日,锦州港在已逾期贸易业务的应收、预付款合计计提21.68亿元,涉及40个贸易合同,17家客户与供应商中的14家单位于2024年12月发表联合申明,申明与锦州港之间的大宗贸易业务,均为锦州港安排,包括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合同条款、仓储公司、货物运转、资金划转等,并最终将资金转入锦州港控制的资金池公司。
锦州港又一次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2024年一季度锦州港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而这已是锦州港从2018年以来的连续7年财务造假,并已于2023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等高管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截至2025年5月29日收盘,锦州港股份总市值为:16.91亿,股价为0.91亿。
2018-2024年,它通过虚假贸易虚增收入86亿,2022年造假利润占当年总利润的65%。2024年突然爆雷巨亏65.67亿,直接把上市26年攒下的25亿总盈利亏成负数。 如今公司负债率飙到100.79%,银行账户被冻结,连贸易业务都全面停摆。证监会已对ST锦港开出“顶格罚单”:原副董事长刘辉被终身市场禁入,12名高管合计罚款4760万。 投资者也没被遗忘,凡在2019年4月至2023年11月买入且亏损的股民,均可通过诉讼索赔。 但讽刺的是,截至5月27日,仍有8.87万股东坚守,人均持股金额仅3.32万元。
根据东方财富披露的锦州港的上市年报见下,2024年亏损65.67亿。
锦州港股份介绍
锦州港官方资料显示,锦州港是辽宁省重点发展的北方区域性枢纽港口,主要提供港口及相关业务,形成以石油、粮食、煤炭、金属矿石、钢材及集装箱等大宗货物的装卸、运输和仓储等物流业务,是“北粮南运”的主通道及北方区域性枢纽港口运营企业。
锦州港上世纪80年代中开始建设,1990年10月正式通航,1992年由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和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港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锦州港位于辽宁省西部、渤海西北部的锦州湾北岸,地处关内外交通要冲——辽西走廊的上咽,是距辽宁西部,吉林、黑龙江两省中西部、内蒙古东部、华北北部乃至蒙古国、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最便捷的进出海口,是辽宁省重点发展的北方区域性港口。
锦州港于1986年10月开工建设,1990年10月正式通航,同年12月被国家批准为一类开放商港。1993年锦州港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中国第一家政企分开实行股份制经营的港口。1998年5月和1999年6月,锦州港B、A两只股票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12月,锦州港在同行业中率先整体通过 ISO9002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10年12月,锦州港通过了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锦州港总体水域和全部泊位全面对外开放,已与亚洲、欧洲、大洋洲、美洲、非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通航关系。2017年锦州港吞吐量突破亿吨。
近年来,锦州港积极打造“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桥头堡”,已成为“辽满欧”“辽蒙欧”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建设的最重要节点;在辽宁“港口经济圈”和“东北亚经济走廊”占据重要地位。2016年5月,蒙古国海事局锦州代表处在锦州港挂牌成立;锦州港获海关总署批准开展油品过境运输业务。
本号唯一作者介绍: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横跨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领域行业顶尖企业的履历、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提炼,是国内多家国企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顾问。
海平老师常年开办的国企贸易供应链实战实训班
内容聚焦贸易供应链的:业务、风控、合规、数字化
将于2025年8月深圳开班,欢迎咨询
(如需邀请上门面授培训,请联系海平老师)
国企贸易供应链的关键内容要点
1:贸易合规的核心准则:十不准详细解读。
2:瞬时贸易中全额法、净额法的认定规则分析。
3:国企贸易供应链业务的风控的体系搭建、结构设计。
4:数字化平台四件套:智慧风控平台+业务管理系统+监测预警+智慧大屏,干掉手工报表,要让董事长总裁一眼就能看到任何想看的内容。
与海平老师沟通交流,请加微信:sz_scm,务必注明,交流供应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