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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上市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业务虚增收入,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80万

广东某上市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业务虚增收入,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80万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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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并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公司后期加价购回。 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处罚,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0 万元,其他一些高管也受到处罚。最近二年,国资委、证监会对虚假贸易、无商业实质的贸易打击力度加大,而且对前些年的追溯力度也很大,特别是2023年贸易十不准出台后,这方面的监管与处罚力度都非常大,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利润,对错误使用收入确认的全额法进行核查与核减,这对上市公司还有地方国企来讲还是很有震慑力的,当然不管什么性质的公司都应该按照合规经营的要求。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陈钢、刘鹏辉、伍洋、徐建军: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聚石化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并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公司后期加价购回。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6,807,377.35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158,470,264.89 元、虚减利润合计1,662,887.54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2%、8.51%、6.81%。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聚石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陈钢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上述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万元;
二、对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0 万元;
 三、对刘鹏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 
四、对伍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五、对徐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介绍:

公司主要经营化工原料和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化工原料包括磷化学产品、阻燃剂、液化石油气等产品,化工新材料包括功能高分子材料、循环材料、降解材料、光显及半导体相关材料等,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电器、电线电缆、节日灯饰、医疗卫生、新能源、光显等领域。公司围绕化工新材料业务,向产业链上游整合化工原料业务,向下游拓展应用产品,重点布局循环经济、降解材料以及能源科技,坚持用科技缔造环保节能产品,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美好。


截至2026年1月12日收盘:
近年来业绩见下:

本号唯一作者介绍: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横跨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领域行业顶尖企业的履历、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提炼,是国内多家国企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顾问。本号起号理由纯属个人兴趣爱好,喜欢分享个人从业经历经验、行业动态、热点讯息、行业前沿探索等,希望结交全天下海内外的行业有识之士,也欢迎朋友们到深圳做客,一起探讨中国供应链服务的未来发展,一起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为中国供应链服务行业发展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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