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8月13日,江岸区法院组织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市总工会、市科协、市司法局女子强戒所、区委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烟草局等单位党员干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代表共240余人到场旁听。
被告人杨某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2024年至2025年期间,杨某明知国有企业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仍多次通过与上下游公司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虚假做大公司经营规模,在无任何担保、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以“先款后货”模式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最终造成国有公司巨额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程序规范严谨,现场秩序井然。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推进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深刻忏悔:“我自愿认罪认罚。我错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经过集体讨论,就忽视了经营风险,只顾眼前利益,审批把关不严,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伤害了自己的家庭,我十分后悔。”
合议庭经审慎合议,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当庭悔罪态度等情节,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杨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庭教育环节,法官结合被告人在国企工作二十余年、从普通职员走上领导岗位的历程,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对个人、家庭和国有资产造成的多重危害,让旁听人员深受触动。
“一名国企高管,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经营理念偏差,走上错误的道路,不仅前途尽毁,也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令人痛心,更令人警醒。听完庭审,深受震撼,将以案为戒,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这场庭审,就是一堂‘法治现场课’,直抵人心,非常震撼。法官当庭的释法说理,不仅讲清了法律规定,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任何急功近利、心存侥幸的行为,最终都会付出沉重代价。”
……
案例是最好的清醒剂。此次庭审观摩活动,让党员干部亲眼目睹违纪违法的沉重代价、亲耳听到被告人的真实忏悔,深刻感受到法律威严,让每一位旁听人员都受到教育。
大家一致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坚决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在履职尽责中严守纪法底线、筑牢思想防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我们来分析分析这起案件。
一、案子是怎么回事
2026年8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旁听席坐了240多人——市总工会、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单位的党员干部,还有长江证券、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等企业代表。
被告姓杨,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2024年至2025年期间,杨某明知国有企业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仍多次与上下游公司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虚假做大公司经营规模。具体手法:在无任何担保、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以"先款后货"模式与上下游签订购销合同。最终造成国有公司巨额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合议庭当庭宣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杨某最后陈述:"我自愿认罪认罚。我错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经过集体讨论,就忽视了经营风险,只顾眼前利益,审批把关不严,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伤害了自己的家庭,我十分后悔。"
二、手法不新鲜,但一直在重演
杨某的操作,行业里有个更直白的叫法:"走单"或"空转"。
白话翻译:国有公司把钱先打给上游"供应商",上游再转给下游"客户",下游最终把钱还回来。货呢?从始至终没人见过。合同签了一圈,资金转了一圈,流水做大了,业绩好看了,但整个链条没有任何真实商业实质。上下游往往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国有公司本质上是拿自己的信用和资金在给别人"过桥"。
屡禁不止的根源就一句话:国企有做大营收的冲动。营收是考核指标,排名看它,评级看它,融资额度看它。做真实贸易一单一单磨,又累又慢;做融资性贸易,签几份合同流水就上去了。可一旦下游还不上钱,国有公司拿着一堆空头合同,钱没了,货也没见过。先款后货、不控货权、无担保——三条同时出现,基本可以断定不是正常贸易。
三、法律的红线早就划好了
有人觉得判一年半太轻?注意从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当庭悔罪。但这个案子的真正分量不在刑期长短,而在罪名和定性。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是融资性贸易入刑最常用的罪名。构成要件: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参照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就可追刑责,杨某案造成的是"巨额损失"。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个罪不只追究签字的总经理。国资委2025年12月印发的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6年1月1日施行,追责情形从72种扩展到98种,新增多项直指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46号令明确:子公司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集团分管领导和管控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往前还有2023年国资委74号文,"十不准",把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循环贸易等十类虚假贸易逐一列明禁止。对"不控制货权"的判断标准甚至严于会计准则:交易前货物已由上游直接转给下游、交易中下游不通过你就能拿到货、交易后货物仍被上游或其关联方占有控制——踩中任何一条,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贸易。杨某案"不实际控制货物"这五个字,正好踩在红线上。
四、跟西安那起案子放一起看
2026年6月,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另一起同类案件。被告李某,某国企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从2018年起为"优化资产报表、虚冲经营业绩",违规决定企业及子公司与某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亿多元。罪名同样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样援引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两起案子放一起,四个共同点值得对照:
第一,都是总经理。不是基层业务员个人行为,是一把手决策。没有一把手点头,资金出不去、合同批不了。
第二,都明知违规。李某案从2018年做到2024年,国资委2018年就印发了责任追究办法明令禁止。杨某案从2024年做到2025年,74号文2023年底就发了,46号令2026年1月就施行了。不是不知道,是知道还做。
第三,都拿"集体决策"当挡箭牌。杨某说"认为经过集体讨论就忽视了经营风险",李某也是"违规决定企业及子公司"开展。集体决策不是免责牌——46号令和司法实践态度明确:集体决策违规业务,参与决策的人一样担责,甚至没投反对票的都有风险。
第四,都造成"巨额损失"。融资性贸易的宿命就是暴雷,资金链断裂那天,国有公司手里只有一堆空合同。这个钱不是利润亏了,是国有资产流失了。
五、国企供应链公司该查三件事
案子判了,但行业里融资性贸易远没绝迹。每家国企供应链公司,建议回去查三件事:
第一件,有没有"先款后货"且不控货权的合同。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基本锁定为融资性贸易嫌疑。把在执行的购销合同拉出来筛一遍,先打钱、货权又不在自己手里的,逐笔核实商业实质。
第二件,上下游是不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工商信息交叉比对上下游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如果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背后是同一拨人,这笔贸易大概率不是赚差价,而是你在给别人过资金。
第三件,营收增长和利润是不是匹配。融资性贸易有流水但几乎没利润——你赚的差价本质是资金利息,息差极薄。如果某板块营收暴涨但利润纹丝不动甚至亏损,就是最危险的信号。浙商中拓2025年营收涨16.64%,利润反跌39.62%——虽不能说就是融资性贸易,但"增收不增利"至少说明利润质量在下降,值得深查。
六、别等判例落到自己头上
杨某在国企干了二十多年,从普通职员一步步走上总经理岗位。二十年积累,一年半收场。
融资性贸易行情好时像蜜糖,暴雷时是砒霜。74号文、46号令、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三道红线已经全部拉上了。"集体讨论一下就签了""先把流水做上去再说"——这种侥幸心理在今天的监管环境下没有任何安全垫。
国企供应链公司真正该做的,是把营收做实、把货权控住、把利润做厚。物产中大用高端制造贡献31%的利润对冲贸易周期波动,热联集团用20个交割厂库的期现结合能力挣风控服务费——这些才是经得起审计、经得起追责的硬本事。
还在做融资性贸易的,别等法官敲锤那天才后悔。杨某那句"我十分后悔",希望你是坐在屏幕前读到的,而不是站在被告席上亲口说出来的。

